时间:2022-12-28 11:53:27来源:法律常识
金禹律师劳动纠纷成功案例:锁某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劳务合同/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至12月,锁某给某建筑公司在某地的厂工地提供吊车劳务,建筑公司出具单据4张,证明建筑公司欠锁某人工费65460元。后建筑公司部分付款,下剩劳务费12600元,虽经锁某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一直未支付。为了维护锁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建筑有限向锁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2600元整;
2、诉讼费由建筑有限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12月,建筑公司雇佣锁某在某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建筑有限共计欠锁某劳务费65400元。后建筑公司支付锁某劳务费52800元,下剩12600元锁某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锁某遂起诉至我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红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
一、由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锁某劳务费12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建筑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金禹律师,本案中锁某的代理律师。)
【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1年,20年专注企业法律服务,专业为本,面向全球,客户价值优先,伴您左右,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