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2:09:4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刘爱武 张毅
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大家都知道了法律的重要性,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都希望能够得到必要的法律帮助,以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尤其是打官司时应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基本上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请律师就要付律师费,有时费用还很高,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江西省南昌市的尤亮先生采取了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的措施,以期把维权成本转移给违约方。当他根据此条款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律师费近120万元时,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5000万元借款有去无回
2013年12月,经高铭保荐,万飞、刘恋以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尤亮借款。双方对借款要求和细节进行了商谈。2013年12月5日,广东东莞明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明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万飞、刘恋夫妻向尤亮借款本息7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股东刘欣和范为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捺手印。2013年12月6日,东莞市泉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泉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万飞、刘恋夫妻向尤亮借款本息7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股东江西鹿鹿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吉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法定代表人万飞、范为签名并捺手印。2013年12月9日,尤亮(贷款人)与万飞、刘恋(借贷人)、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担保人)六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合同约定,万飞、刘恋向尤亮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以尤亮实际放款时间起算;利息按年利息50%计算,年利息为2500万元整(利息不包括税费,税费由万飞、刘恋承担);借款只限用于明明公司地块“三旧”改造开发项目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其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尤亮同意的除外);如万飞、刘恋违约,尤亮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万飞、刘恋承担;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对万飞、刘恋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向尤亮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由江西省内的人民法院裁定。
同日,万飞、刘恋向尤亮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尤亮将借款5000万元付至明明公司在农业银行东莞塘厦支行的账户。2013年12月12日,尤亮又向江西连连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连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连连公司将5000万元借款付至明明公司的指定账户。连连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汇款2000万元、2014年1月22日汇款1000万元、2014年3月3日汇款2000万元,均汇入了明明公司指定账户。2014年1月22日,明明公司汇款1000万元至刘欣个人账户,2014年3月3日明明公司汇款2000万元至刘欣个人账户,刘欣用该款购汇后支付了其受让明明公司股权的转让款。
借款到期后,万飞、刘恋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起诉还款付息另加律师费
尤亮催讨无果,于2015年4月7日,与江西正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尤亮支付律师服务费20万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次日,尤亮委托连连公司向江西正真律师事务所汇款10万元支付律师服务费。
为实现自身合法到期债权,2015年4月8日,尤亮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万飞、刘恋立即向尤亮清偿各款项共计8182.382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065.28万元(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止,最终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律师费117.1028万元〕,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对上述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万飞、刘恋、刘欣、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共同承担。
诉讼中,尤亮申请追加刘欣为被告,认为尤亮汇给明明公司的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转移给万飞、刘恋之女——明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欣的个人账户,其余2000万元也转移给了万飞、刘恋、刘欣的家庭公司账户,严重影响了万飞、刘恋、明明公司的偿还能力。本案的《借贷合同》也是刘欣代表明明公司签订,并签署了明明公司同意贷款的股东会决议。刘欣将尤亮转入公司账户的借款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要求法院判令刘欣共同对尤亮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尤亮与万飞、刘恋、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签订的《借贷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尤亮按合同的约定和万飞、刘恋的指定,履行了支付5000万元借款的合同义务。但万飞、刘恋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担保人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亦未及时履行担保义务,酿成了本案纠纷。万飞、刘恋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担保人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对万飞、刘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西高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何标准计算?尤亮的律师费117.1028万元应否支持?刘欣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对万飞、刘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息50%计算,该约定超过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显然无效。但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呢?庭审中,尤亮主张应按年利率36%计算借款利息。江西高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保护限额为24%、第二款规定的年利率36%系针对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利息的情形,本案中借款人万飞、刘恋尚未支付借款利息,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尤亮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万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借贷合同》还约定了如万飞、刘恋违约,尤亮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万飞、刘恋承担。尤亮与江西正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一审律师服务费2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万飞、刘恋、刘欣认为江西正真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尤亮的该项诉请。江西高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万飞、刘恋违约应支付尤亮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尤亮与江西正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正真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尤亮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尤亮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万元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刘欣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对万飞、刘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014年1月22日尤亮向明明公司汇款1000万元,同日明明公司即汇款1000万元至刘欣个人账户;2014年3月3日尤亮向明明公司汇款2000万元,同日明明公司即汇款2000万元至刘欣个人账户,刘欣将此款用于支付个人股权转让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欣作为明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明知该借款是用于明明公司地块“三旧”改造开发项目的经营活动,但其却将该款用于支付个人股权转让款,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尤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尤亮要求追加刘欣为本案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刘欣对其接受的3000万元借款及利息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江西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万飞、刘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亮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按本金2000万元计息,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3月2日期间按本金3000万元计息,自2014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000万元计息。二、万飞、刘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亮支付律师服务费20万元。三、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对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刘欣对万飞、刘恋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3月2日期间按本金1000万元计息,自2014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000万元计息)。五、驳回尤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091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5919.14元,由尤亮负担87919.14元,万飞、刘恋负担368000元,明明公司、泉泉公司、高铭、刘欣对万飞、刘恋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按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万飞对江西高院一审判决的其他条款都接受了,但是不服第二项关于律师费的判决,并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万飞认为,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应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尤亮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万元;二审诉讼费用由尤亮承担。
最高法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万飞、刘恋违约,尤亮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万飞、刘恋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尤亮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正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尤亮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尤亮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万飞、刘恋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万飞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高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万飞负担。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是谁委托的律师,那么律师费就由其支付。目前,我国一些领域开始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下列类型案件,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限上海)、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担保权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案件。那么,在上述案件之外的案件如何避免增加律师费成本呢?答案就在本案中,可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文中公司和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