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7:07:25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开设赌场罪案件。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2017年9月底由李某某招聘上班,担任资源部的组长,负责注册公司微信号,提供给资源部吸粉员工使用,并负责培训新员工。同时,高某某也是一名吸粉的业务员。其的微信群中共有159人注册“XX在线”,其进行网上推广赌博网站,召集网友进行网上赌博。
律师辩护:
杨琴律师作为高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认真研究卷宗材料,认为高某某虽涉嫌开设赌场罪,但高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尚在大学实习阶段,犯罪情节轻微,并真诚悔过,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检察院决定:
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下决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高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律师说法:
1、关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部分规定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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