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8:25:41来源:法律常识
上游新闻记者 王乙竹 实习生 李鑫
近日,市民刘先生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报料称,自己是长寿区美江建材经营部的老板,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向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坪建设)提供PVC给排水材料,到目前,长坪建设还有35万余货款未支付,对方一直拖延。
拖欠35万元货款迟迟未付款
刘先生向记者介绍,自己在长寿区经营一家建材店,从2015年到2018年向长坪建设供货总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元。但截至2018年5月最后一次供货完成,长坪建设还有42万余元货款未支付,之后在2019年2月、6月长坪建设和工程项目甲方累计支付了7万元欠款,至今仍有35万余元未支付。
刘先生称:“欠款已经拖了一年多了,项目负责人谢某之前说七八月结清,但是到现在钱都还没付,推了二三十次了,现在给他打电话也不接。”
据刘先生介绍,之前自己曾到公司找过两次,由监管部负责人蒋先生在对账单上签了字,项目部负责人谢某则在欠条上签了字。
约定下周到公司磋商付款计划
9月10日上午,记者陪同刘先生来到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的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对此事,蒋先生称:“这个事实存在,项目部是挂靠在我们这,我们是公司监督部门,监督项目资金流动,但资金是项目部在安排,你们应该找项目负责人。”他同时建议刘先生和项目部负责人当面商讨,拟定一个付款计划,如果仍然收不到款,建议直接去法院起诉。”
刘先生表示,自己电话联系不上项目部负责人,于是蒋先生当场联系了谢某,让其与刘先生沟通。随后刘先生与谢某取得联系,并约定下周到公司磋商付款计划。
律师:未签订供货合同也可采取民事诉讼
由于之前和施工方商定以现款支付的方式,刘先生称未与对方签订合同,目前手里只有对账单和欠条,是否可以采取法律诉讼?
对此,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陈源佳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民事主体双方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达成了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即使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样具有应当全面履行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长寿区美江建材经营部虽然未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PVC给排水材料签订供货合同,但刘先生举示的欠条、对账单等证据,结合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经办人周睿等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累计支付货款930000元的事实来看,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货合同关系。并且,在长达3年半的供货期间,购货方并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双方约定的货物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综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刘先生可以与其法务部门协商解决拖欠货款问题,合理的支付期限内仍然拒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拿回应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