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8:54:4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破获一起“帮信罪”案件。
5月22日,该派出所在工作中得到一条线索:一名涉诈嫌疑人黄某凡,出现在海口琼山区。
5月23日14时许,迫于警方压力,23岁女子黄某凡投案自首。
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依法对黄某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查,今年1月份,黄某凡在海口某酒吧玩耍时,一名陌生女子以银行卡每转账10万元可获300元报酬为由,提出向黄某凡购买其名下的银行卡。
因缺钱,黄某凡心动了,便答应了该女子,将其在三亚市天涯区某银行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出售予该女子,并获利10010元。
但黄某凡不知道的是,自己正因所谓的“跑分”行为,即用自己的支付账户帮别人收款转账,获取佣金,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简称的“帮信罪”。
期间,黄某凡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流水达380余万元。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对黄某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5年新增的“帮信罪”
去年一年增长21倍
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帮信罪”,这个名字读起来拗口的罪名,令人意外的是,竟然在2021年刑事起诉罪名中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从“年龄”来说,“帮信罪”还很年轻。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嫌疑人田某自2021年3月底至4月中旬,出借个人名下7张银行卡及微信支付账号,用于该团伙转存诈骗资金并从中获利,田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大量的“帮信罪”案件表明,参与者以青年、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为主,甚至出现了不少在校生涉案的情形。
因而,如何谨慎、妥善处理这类人,使得他们的未来人生不因此断送,也成了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问题。
多数与出借“两卡”有关
记者梳理发现,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三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结合公检法机关办案分析和专业研究人员意见,记者梳理“帮信罪”案件在现阶段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2020年-2021年
从沉寂到激增
“帮信罪”在设立之初一直很“安静”。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2019年之前,“帮信罪”文书不足百份,2019年有所增多,达到百份。“但之后,本罪适用迅速扩大,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帮信罪犯罪嫌疑人12.93万人,同比上升8.43倍。”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告诉记者。
随之的一个问题是:为何2020年作为一个“帮信罪”节点,数量陡增,并在2021年达到高峰?
2019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
在“解释一”发布之前,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表述较为模糊。表现为既不好确定“明知”的情形,也无法明确何为“情节严重”,而这两者是确认“帮信罪”的要件。“解释一”列出了“帮信罪”中“明知”和“情节严重”的7种情形,给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审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从而使得效率提高。
深圳某区的一位反诈民警告诉记者,他们的确是在“解释一”发布后开始大量破获“帮信罪”案件。
高艳东表示,“解释一”的出台是导致“帮信罪”爆发的其中一个原因。此外,当前网络犯罪本身呈现的高发态势,导致相应帮助行为数量庞大。
而且,“帮信罪”帮助手段较为集中,多表现为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等行为,由此催生了大量从业群体。
另外,“帮信罪”表现为串并案多发。
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收售的银行卡由于实名认证限制,往往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大量购买,导致涉案地区广、人数多。再加之2020年10月,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集中严厉打击租售“两卡”(行为)。
2020年10月,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集中严厉打击租售“两卡”(行为)
犯罪人数多和打击力度大这两点的汇合,便导致了“帮信罪”人员数量的井喷出现。
而还有一个不怎么被关注,但现实的原因是——“帮信人员”是整个电信诈骗链条中最容易到案的人员。
上述深圳反诈民警告诉记者,电信诈骗中,处于上游的诈骗分子多盘踞在境外,如东南亚、中东等地。“像缅甸的瓦邦、果敢那些地方,它原来就是金三角那一块区域,是专门贩毒制毒的区域。”这导致电诈中最危险的诈骗人员常常无法抓获。同时,帮信人员大都在境内,而且其身份通过银行卡可以快速查询锁定,很容易到案。
但这并非是因为抓不到电诈的主犯而抓这些帮信人员顶罪。上述反诈民警跟记者强调,帮信行为在整个电诈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这些人想要骗钱,总要有两个东西,一个是交流的工具,另一个就是收钱的工具,最重要的是收钱的工具。”
诈骗份子在境外无法也不敢直接转移骗来的资金,必须经过境内账户的转移接力洗白后再进入诈骗份子账户。因而,如果没有境内账户的参与,被骗资金很难流出。这也是《刑法》新增“帮信罪”罪名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帮信”行为的原因所在。
“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
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观点一
代理过多起“帮信罪”案件的山东律师赵荣烈认为,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呢?
赵荣烈等认为,应按照“两高解释”中第1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对明知进行认定。这七种情形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观点二
办理过几十起“帮信罪”案件的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汪佩琳认为,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部门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观点三
上海律师高太领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帮信罪”,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当事人不知道,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断为当事人应该知道。
所谓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脚,也不是免罚理由。
据悉,最高检今年将继续深化措施,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的治理,依法从严惩治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的各类网络黑产犯罪,深入开展“断卡”行动。
同时,检察机关将把惩治的重点放在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贩卡团伙、职业“卡商”上。
检察官赴校园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
针对年轻人尤其是在校学生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诈骗犯罪“帮凶”等情况,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导青少年和学生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有关人员表示,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坚持数据赋能,协同推进综合整治。针对“两卡”管理、校园治安管理、保险行业在个人信息管理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签订备忘录等方式,督促管住源头,形成工作合力。
来源: 共青团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