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0:02:35来源:法律常识
46岁温州女企业家郑某因债务问题疑被同居男友杨某“拳击”身亡,两人共同生育的6岁女儿目击爸爸打妈妈。2020年1月,杨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0年,女方家属认为案发时杨某故意拖延抢救,应属故意杀人,遂委托律师上诉至温州中院,日前已召开庭前会议,确定8月6日开庭审理。
8月3日,温州中院的庭前会议上,死者郑某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除提交新证据外,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测谎。
8月6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在温州中院开庭审理。
郑某哥哥郑宗奎介绍,妹妹郑某与杨某同居近10年,两人与人合伙投资办厂,因投资失败产生经济纠纷,争吵不断。2019年3月20日晚,妹妹再度和杨某发生争吵,杨某用拳头击打妹妹的头部,将其打晕在地,但并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施救,等他接到杨某电话赶到家中时,妹妹实际上已经死亡。
“我进门时没看到特别可疑的,因为现场很正常,家里一切也正常,就是我妹妹躺在沙发上,人看起来有点死色,我当时还问他为什么不打120急救电话?”郑宗奎告诉华商报记者,“平时很少和杨某交往,不过这次事发后,他打电话给我就直接说两个人吵架,我妹妹气晕了,他也没说他打人的事情。”
郑宗奎表示,他后来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尤其是看到妹妹面无血色就慌了,就催促杨某打120。“之后看到她后脑的伤口,感觉像家里烟灰缸砸的,就一直注意烟灰缸,之后发现收集的证物里没有烟灰缸,再去他家里找也没找到。”
郑宗奎认为,在他赶到之前,杨某应该把血迹擦掉了,“他们6岁的女儿都说看到妈妈流血了,为什么他会没有看到?”
郑宗奎告诉华商报记者,“妹妹和杨某共同生育的6岁女儿在案发当晚曾听到夫妻俩争吵,她听到妈妈喊救命,这个事情之前也说过,但当时我们没有想到他会下毒手,也没有录音保存证据。后来,有媒体记者去杨某母亲家采访,6岁女儿当时也说‘我正在洗澡,听见一声救命……’,但她奶奶就拼命让孩子不要说了。”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媒体报道中也印证了这一细节。案发后,6岁的女儿就被杨某的家人领走,一直和杨某的母亲一起生活,媒体记者上门采访,女孩被奶奶叫进里屋,似乎要刻意回避媒体。
能否让6岁女儿出庭作证,对此,郑宗奎表示主要顾虑是不利于孩子未来成长,“不想传唤小孩出庭,太小了怕她受伤害。”
郑宗奎认为,此前一审中,杨某的多次供述前后出入很大,他的供述不足为信。“一审时,他开始说自己没用毛巾擦过我妹妹,但他后来又说喂水喝时擦了。”
综合分析起因,作为郑某的家属,他们认为,杨某拳击将郑某打昏倒地之后,故意延误拨打120,最终导致郑某死亡,“他的行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他们俩大概结婚开始买车买房,后来厂里投资,厂里的分红算起来能有七八百万。之前两个人钱结算清楚的时候说好了打欠条,但他一直反反复复不打欠条,到最后也没打。”郑宗奎认为,妹妹和杨某之间的确存在数百万的隐形债务,杨某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客观方面明显存在故意拖延,延误抢救的事实,应依法按故意杀人严惩。
谈及最终诉求,郑宗奎特别表示:“我们家属所有的诉求就是不要民事赔偿,只要案件真相,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一定能够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死者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在庭前会议上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用于证明被害人郑某生前没有心脏病的医院病历等新的证据。“由于被害人家属始终对郑某死因存在质疑,所以我也顺便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补充鉴定申请》,以及《专家证人参与庭审申请》。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多次供述中存在出入,我也建议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杨某进行测谎。”
8月3日庭前会议上已向法院提交《关于庭审中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测谎)对杨某供述进行辅助审查的申请书》。周兆成对提出这个申请作出了解释。
该案案发现场仅有被告人与被害人,而杨某的供述属于唯一能证实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但是在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对犯罪行为过程供述不一致,其对实际案发过程或未如实供述。此外,现场勘验笔录并未发现有钝性物品,由于案发现场为变动现场,杨某极有可能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对相关物证进行了隐匿。
“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我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供述犯罪行为时,有可能并未如实进行陈述,假如其持钝器击打郑某头部,在郑某昏迷后不实施救助,那么其主观上就有杀人的故意,该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周兆成表示,鉴于杨某的供述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且属于本案唯一证言,在其供述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防止冤假错案,所以才申请二审法院准许在庭审中使用测谎技术对杨某供述进行辅助审查。
周兆成介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谈及重新申请死因鉴定,周兆成指出:“我认为被害人郑某死因无法排除‘左颞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亦有可能导致脑干延髓损伤而致呼吸抑制死亡’,以及勘验现场并无相关钝性物品,所以二审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周兆成认为,案发时,被害人6岁的女儿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此外,仅有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郑某,而杨某的多次供述属于唯一能证实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但在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对其犯罪行为过程供述并不一致,其对实际案发过程并未如实供述。“为了查明案情,所以,建议二审法院要求被害人6岁女儿出庭作证。”
周兆成表示,作为二审代理律师,希望温州中院对于该案查清所有疑点,积极回应受害人家属质疑,在庭审中查明本案事实,让被告人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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