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1:15:08来源:法律常识
问:为逃避劳动用工责任故意注销公司,可行吗?
答:不可行。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认为将公司注销,公司主体不存在了,就不用再承担劳动用工责任了。
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注销公司,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公司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实也是债权,比如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年休假工资、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在公司解散、破产时这些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因为是职工的劳动债权,还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就拿恶意注销公司来说,在注销之前要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清算组成员有哪些?也即如果造成损失的,谁是赔偿主体。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那么,清算组有哪些必须履行的职责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依据以上规定,公司在明知有职工劳动债权的情况下,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清算职责而注销公司,对职工的相关赔偿责任将由清算组成员,即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如果没有进行清算直接注销公司,由谁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呢?
以上分析了在清算时未尽到清算职责股东等要承担赔偿责任,按道理来说,没有清算直接注销公司,更应当由股东等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有些地方的工商登记部门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为了防止公司恶意注销,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会要求股东等人员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已经履行了清算职责,如未履行将由股东等人员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也可依此向股东等人员主张相关权利。
以上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想用故意注销公司的办法逃避劳动用工责任的方式行不通,也不可取。公司应当规范经营,如果确实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的条件,可以走合法的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