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1:27:21来源:法律常识
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作为守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能秉持不纵不枉的原则,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这是法治的胜利。维护正义、明辨是非,更倡导了社会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这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律师说法
抢刀追砍属无限防卫
正当防卫后会承担民事赔偿吗
昨日,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警方撤案和他之前的分析预判结果完全一致,公众朴素正义观与法律之间并不矛盾。
朴素正义观与法律一般不应有大的冲突
记者:昆山反杀案为何引发舆情的高度关注?
刘昌松:昆山反杀案在网络上发酵,公众意见一边倒,认为“骑车男”没有责任,这体现了朴素的正义观。多数情况下,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律的态度是一致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理性反映。问题是,反杀事件中公众心中的“英雄”,刚开始反而被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给拘押起来了,这等于说“骑车男”刚逃出了被恶人砍死的巨大风险,又面临着被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法律与人情一般不应有这么大的冲突。
本案属特殊正当防卫 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
记者:你为何认为防卫过当早该排除?
刘昌松:我在几天前就认为,防卫过当首先可以排除,因为该种情形是指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都具备,即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条件都符合,只是防卫限度条件不具备,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本案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是指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正当防卫。对此法律规定,“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哪怕防卫行为造成最大损害后果即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是正当的,换句话说,特殊正当防卫中根本没有防卫过当一说,所以它又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本案中“骑车男”面临的正是穷凶极恶的生命安全威胁,完全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
其鼓励防卫人同犯罪作斗争
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
刘昌松: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宝马男”的砍刀被“骑车男”抢到,“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还持刀追砍,最终导致“宝马男”死亡,是否属于对停止侵害后逃跑躲避的行为进行了报复性的事后防卫,即防卫的时机条件是否还具备。若属于事后防卫,则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具备了,更不用说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若构成报复性的事后防卫的话,那么就不具有正当性,就成为犯罪行为,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
基于“宝马男”一点口角即动用凶器,且随意即刻从车内拿出砍刀,不排除他在失掉砍刀后恼羞成怒,又回到车中拿取其他凶器或者驾车撞向“骑车男”的可能,这是一个合理判断而非胡乱猜测。
“骑车男”在“宝马男”跑向宝马车时,确实存在转身就跑等其他选择,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于紧急避险,不要求不得已而为之,而是鼓励防卫人在有其他选择时依然可选择同犯罪作斗争,从而扶正祛邪,弘扬正气。
即使真的查明车内并无其他凶器,但“骑车男”会不会回到车内去驾车撞人,由于死无对证,已经无法排除,根据“存疑时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即应作出防卫时机条件依然存在的判断。因此,报复性的事后防卫之故意伤害犯罪,也是可以排除的。现在警方认定的事实是,“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持刀追砍的两刀都没有砍着,致命伤是打斗中的第一刀,“骑车男”的防卫时机当然没有丧失,这样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一点问题。即便是“宝马男”在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也被砍着了,甚至此环节有致命伤,此时公安机关也能认定正当防卫,如果这样的话对未来的指导意义更大。
“骑车男”会面临民事索赔吗?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担责
记者:“骑车男”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毕竟杀死了“宝马男”,“骑车男”接下来会面临民事赔偿吗?
刘昌松:《侵权责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我认为本案中,即便“宝马男”的家人提出民事索赔,“骑车男”不会进行民事赔偿。 华商报记者 燕然
>>案例意义
极大扩充了实践中的正当防卫权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
法律的胜利 民意的胜利
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标志性案例的实践极大地扩充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刘海龙数刀,致刘海龙身受重伤,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按照通常的机械司法认定,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海明的能力,于海明此时用刀刺伤刘海龙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在于海明刺伤刘海龙一刀之后,刘海龙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海明的能力,而于海明连续刺伤并砍击刘海龙,这一行为基本可以确定为故意伤害。
这种认定看似合理,但是完全高估了一般人在遇到此种危险之中的冷静精确防卫的能力,人毕竟不是机器,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做出任何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
“此次事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认定和决定就是从这一基本人性出发,而不是从机械司法实践出发”,其中认定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对于于海明拿刀后对刘海龙连续砍击,司法机关的解释是,一方面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另一方面连续砍击是一个连续的动作,完全具有合理性。对于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一认定非常大胆。于海明追击中连续砍击刘海龙的行为,有充分的合理性,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极度慌乱恐惧愤怒的受害人在防卫的时候去精确计算自己是砍一刀还是砍两刀,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一次司法机关的认定,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做了很大的扩充,刑法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其的解释和适用应当与时俱进。于海明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民意的胜利,希望能将这一案例的解释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时进行扩充规定,让这一认识上升为法律,成为全体法律界的共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
保障了防卫者 肯定了自我救济对司法实践是极大进步和表率
赵良善认为,刘海龙拳打脚踢及持刀击打的行为属于行凶行为,即不法侵害。本案中,检察机关明确了易刀之后仍能够发生侵害,对无限防卫进行了明确及肯定,并对防卫行为是否结束做出了可能性分析,对案件不法侵害做出了时间上的延伸和空间上的扩大,并肯定了受害者的反击行为系防卫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积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防卫者,也肯定了自我救济,这对于司法实践是极大的进步及表率。纵观以往的刑事审判实践,对于不法侵害的时间点要求非常严格,很多防卫者一不小心就防卫过当了。但是本案的撤销起诉,无疑解除了防卫者的防卫之忧,是一个典型,契合了法律初衷,对以后的司法实践也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振峰:
本案体现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
明确传递鼓舞正当防卫的信息
朱振峰认为,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本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以下两个关键点:
1. 是否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即刘海龙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 于海明对于刘海龙的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根据警方查清的事实,刘海龙在刀甩脱后,仍与于海明发生抢刀的行为,这说明刘海龙并未因刀的脱落放弃了继续的侵害。在于海明抢到刀后在7秒内连续采取了刺砍5刀的防卫动作。在刘海龙受伤跑向宝马车时,于海明追砍过程中,于海明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在于海明对刘海龙进行反击时,一般人很难准确判断出自己的反击行为到底会给对方造成多大伤害,所以不能强求于海明对刘海龙的防卫强度要与刘海龙的侵害强度相当,毕竟于海明不是“武林高手”。所以,于海明对于刘海龙的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对防卫者保护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向社会明确传递了鼓舞正当防卫的信息。
对今后类似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司法机关在昆山反杀案发生6天之后公布调查结果。公安机关撤案,是否说明该案在程序上已经终结?该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
案件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昆山公检机关在案发6天后即发布调查结果,速度很快,对平息公众的焦灼和不安有很大意义。昆山公安撤案,表明该案在程序上已经终结。社会大众之所以关注该案,是因为近些年来不时存在的“正不压邪”现象,即法律对正当防卫者一直采取比较控制的态度,导致邪恶的力量释放相对比较彰显,这是公众关注该案的根本原因。昆山公检机关对案件的分析较为准确,公众容易理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无疑会因此提升,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也会大大提升。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
体现民众对法律价值导向的关注
从立案到撤案,6天不可谓不快。但换一个角度说,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于海明在法律上的命运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对于于海明及其家属来说是一种煎熬。因此,尽快公布撤案结果,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慰藉。
本案中,民众普遍认为于海明系正当防卫,不应当被追究刑责。因此,办案机关在适用法律的同时,还要注意,常态的法律适用作出的处理结果应当能够为全社会的公认理念所接受,不能出现明显荒谬和脱离实际的结果。办案机关在及时、准确地作出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定性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释法,很好地契合了公众的价值判断,维护了良好的社会情感,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处理很果敢、及时,将为之后的类似有关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案件撤销后,意味着对于海明的刑事追究终结,依法应当立即对其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民众之所以对本案如此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砍杀行为十分恶劣、恐怖。因为琐事,况且还是其自己违反规则,就在大街上持刀对他人砍杀,严重挑战社会秩序,加上其之前的多项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刺痛社会情感。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普通民众十分关注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防卫,是否也会像于海明一样陷入被立案面临追究刑责的境地。民众对本案的关注,其实体现了大家对自身安全、生命的关注,对法律价值导向的关注。
通过本案,大家希望看到,守法的人不被错误追究责任,违法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
不能将防卫限度定性在与“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础上
案件将会促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方面的进一步激活,同时,也将对《刑法》中过于抽象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款在修订方面产生深远影响,相信更加具体又极具操作性的正当防卫条款将会在本案之后诞生。同时,本案将会对今后类似的正当防卫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真正体现了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在于优先保护防卫者,而不能对防卫者做出过于严苛的防卫前提,更不能将防卫限度定性在与“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础上,防卫者的防卫应当对“不法侵害”具有压倒性优势,防卫行为理应包含先发制人和自卫反击的范畴。合法没有义务向不法让步,合法者坚守合法阵地不退让,才是正当防卫的本质。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
不推动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以后类似的案子还是比较难办
检察院在处理昆山反杀案上速度较快,一般这种案子在37天之内,公安报请批捕的时候,检察院才介入。这个案子社会很关注,舆论压力大,意见一边倒,加之有录像,事情比较清楚,所以检察机关介入很早。
在我看来,如果不推动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防卫过程的连续性,关于苛求于人的精准防卫解释清楚的话,以后类似的案子还是比较难办。如果不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那该案只是个案,意义不会很大。社会大众之所以关注此案,是因为大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焦虑,对司法实践僵化的不满,希望法律更人性化,不远离社会公众认知。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于欢案二审辩护人):
激活无限防卫权适用
昆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反杀案侦查,并通报侦查结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案为社会重点关注的案件,具备必要的条件,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有力地保障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本案的最大意义是激活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我国在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该制度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如果对防卫人要求过严,防卫行为动辄就成为防卫过当,防卫人还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容易使正当防卫制度流于形式。社会大众普遍关注该案,说明公众对我国社会一直以来所倡导惩恶扬善的朴素观念极为在意,更说明公众对宪法所赋予自身生命或健康权的信守。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