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2:22:29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第1条,明确刑事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辩证统一。这就要求严格遵守《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那么,《刑法》第16条规定的“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结果,不是犯罪,通常称为意外事件,就必须严格审查,谨慎认定。
河南三门峡湖滨检方新近起诉王某驾车进地库碾压醉汉致死案,控辩双方围绕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展开激烈辩论,被告人家属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很多法律实务界人士支持“意外事件”脱罪观点。
本文从案情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就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一、案情因素。
1、环境的熟悉程度。案件重点提及车库入口90度转弯,然后下陡坡。以此为例,第一次进入这样的车库,与居住在这个小区,频繁出入车库,两者对车库入口的熟悉程度是截然不同的。由此引发的注意义务也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来驾车行驶,就要预备面临各种复杂路况,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第一次进入这样设计存在“重大驾驶困难”的车库,遇到90度转弯,就会减速,几乎停下来,才能转过90度弯道;继而转向视线极差的陡坡,还要过升降杆,更是要暂停或者近乎停来下重新起步的速度通过。这是任何一个熟练驾驶人的标准动作。如果做到了这点,仍然发生了碾压醉汉死亡的结果,肯定是意外事件无疑。且不说驾驶人看不见路,不敢前进。如果真做到了上面谈到的这点注意义务,恐怕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即使有碰撞,因为车速的原因,不至于碾压过去。说了这么多,就一点,车速。观察路面决定事故发生与否,车速决定伤害后果的大小。
如果居住本小区,经常出入车库,对车库入口驾驶困难是确定明知的。驾驶人更清楚地知道90度转弯、陡坡、盲区、如车库升降杆等不利于驾驶的因素。应当更加有思想准备,更加谨慎慢走才是。这里注意义务应当明显高于第一次驾车进入地库的驾驶人。对后者关于意外事件的认定要比前者更为严格。
2、驾车行驶地点不同引发的注意义务不同。夜间,驾车行驶在无人的街道的注意义务与驾车进入居民区的注意义务是不可以完全划等号的。后者,需要更加高的注意义务。驾驶员自己会凌晨归来,自然就由其他凌晨未睡的邻居。驾车进入小区,尤其是进入人车不分流小区,驾驶人应当精神百倍,格外注意,尤其是夜晚。而不是相反,认为夜间无人,可以开快点。
无论醉汉看没有看到车库入口提示,不要进入车辆入地库专用通道,只要醉汉不是自杀,都不影响对驾驶人行为是犯罪,亦或是意外事件的认定。
3、驾驶盲区不是意外事件的认定参考因素。驾驶盲区是普遍存在的。驾驶盲区要求驾驶人更加谨慎驾车,而不是以此主张免责。假如真的存在盲区,车上应该下来一个人指挥引导不是吗?《侦查实验笔录》提到,车辆动态通过地库入口,驾驶员从左侧驾驶侧玻璃,是能够看到地下车库入口升级杆下躺人的情况。
如果说盲区,不如说驾驶人对车库入口路太熟了。因为熟路,就轻松快过。这也是不少驾驶员的通病。为什么不从驾驶侧车窗玻璃多看一眼呢?说到底,还是凌晨人迹罕至,大半夜外面没有什么人,车辆入地库专用通道通常没有人走,疏忽了。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这样的结果,是犯罪。”综合上面情况,可以看出驾驶人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该案显然与 《刑法》第16条关于意外事件的规定不是很符合。
二、法律适用目的。
1、严格信守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朴素定义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罪名的是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
符合刑法分则关于各个犯罪的规定的行为,如果属于《刑法》第16条“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结果,不是犯罪。这属于意外事件,可以将某些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个别行为脱罪。
2、忠于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调整意义。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规则,刑法也不例外。刑法既然是特定社会阶段的产物,就要调整和维护这个时期的社会秩序。
3、个案的社会价值。机动车还处在快速增长时期,驾驶人数量也在极速增长。驾校培训过于粗放,驾驶人的驾驶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高发。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可以使驾驶人成功脱罪的意外事件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法认定。属于意外事件的,坚决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不枉不纵。
驾车肇事,尤其是驾驶“好车”出事,引发很多关于社会公平的矛盾和思考。过度泛化地认定意外事件,使驾驶人不当脱罪,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由此引发的社会价值观的偏差,更是社会不能承受的。
作为驾驶员,我对王某这个遭遇,心有戚戚焉;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作为法律人,我希望能为包括接受委托的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更加专业的辩护和代理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我更希望法治一直在进步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