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1:55:31来源:法律常识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邵珊珊
“黑法官”、“司法蛀虫”、“美女律师给法官塞钱了?上床了?”……
这是2020年5月至6月,宁波男子薛某在网络论坛上诽谤法官散布谣言的发帖,帖子中均为污言秽语,多次出现对男女性关系场景、动作的低俗描述,用极为龌龊露骨的语言造谣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用词粗俗下流,内容不堪入目。
原来薛某因不满案件败诉以及被法院强制执行,为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帖诋毁诽谤案件的主审法官。
昨天(11月20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这起网上散布谣言诋毁法官的诽谤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欠钱不还的他,输了官司
事情还得从薛某败诉的那起合同纠纷案说起。
薛某与朋友合伙开设公司,后在经营中出现分歧,朋友退股,薛某退还其入股款项。薛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薛某尚欠股资退股款13万余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偿还。”
2020年1月,因薛某逾期未支付退股欠款,朋友向宁波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奉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欠款1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薛某未上诉。
遭遇“限高”苦果后,他竟诽谤辱骂法官
2020年5月,原告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奉化法院强制执行,薛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自从被限制高消费后,薛某再也不能乘坐飞机出差,生意也因此遭受了影响。
可是薛某不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想通过歪门邪道的方式向法院施压。
今年5至6月,薛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针对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的污言秽语,散布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虚假事实,用“黑法官”、“司法蛀虫”、“美女律师拉皮条”、“律师给法官塞钱了?还是上床了?”等侮辱诋毁的字眼博人眼球,网上发帖的点击量、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
看到帖子后,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6日,薛某被民警抓获归案。7月9日,薛某委托其亲属将网上发布的帖子删除。
薛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宣判后,我对判决结果是不服的,但因为自己忙于生意,过了案件的上诉期。后来又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飞机,不能出差。我就是想把事情搞大,让法院撤销对我的执行。帖子中诋毁法官和律师的言论,是我自己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
诽谤法官,判刑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7日,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薛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有错,但拒不认罪。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损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助读
诽谤案件一般是自诉,特殊情况可以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诽谤罪是一个相对自诉罪名,一般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以提起公诉。本案中,被告人侵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本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而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信息网络上多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故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机关提醒当事人,如对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可以从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采取非法途径和暴力手段。对于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抹黑法官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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