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7:42:02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认为刑事案件二审开完庭后,辩护律师除了按时交辩护词,也就差不多等待判决了。
其实不然。
辩护词当然是要交的,而且,若有新的辩护观点,要随时提交。
除了交辩护词,就是坐等判决了吗?
当然不是。
笔者正在办理一宗刑事案件二审,庭开过了,辩护词也交了。但是,笔者也不忘跟法官助理要了二审的庭审笔录和庭审录像,好好研究;另外,根据《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案件有其他“同案人”(被另案处理),且一审判决中将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作为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笔者就坚持一定要调阅“同案人”的案件。笔者认为:“同案人”被另案处理,他们的供述被用作本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且其中某一个“同案人”有关于我的当事人系其“后台老板”的供述,但供述显然不稳定,且从其案件材料中有线索表明该“同案人”极可能遭受到刑讯逼供。
调阅到“同案人”的案卷材料后,笔者抓紧时间查看案卷。发现其中第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关键部分系讯问人员添加上去的。其一审辩护律师已经通过纸质《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比对将相关问题指出来了,但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重视,或者说,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理会该其辩护律师指出的相关办案人员在《讯问笔录》上造假的严重问题。
笔者担忧,办案人员会对那位在《讯问笔录》中称其“后台老板”就是本案被告人的“同案人”的笔录记载不真实。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 年就发布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何种情况适用“另案处理”做了规范。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不完全按照规范“另案处理”。因“另案处理”,“同案”被告人可以不被对质,后审理案件的法院又可以利用前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后案件的证据,这就在实际上剥夺了后案件被告人的对质权,法庭调查在某种程度上被虚化。这就极有可能为形成冤案埋下伏笔。再加上疫情影响,搞在线庭审,有时候设备和网络都可能出现传输不畅的问题。笔者非常不认同在线庭审,尤其是死刑案件。
有些办案单位和个人从“另案处理”中尝到甜头,尤其是控方;但作为辩护律师,只能据理力争。最好的程序是二审要并案审理;律师要努力说服法官并案审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把《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规定落到实处。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到了二审并案审理的几率是极低的。这里面有很多原因。
所以,辩护律师至少要调阅“同案人”的卷宗,努力争取“同案人”能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实践中被分案后,辩护律师申请“同案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也是阻力重重。还事实一个真相,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是刑事诉讼应有的本意。
证人不出庭,仍然是当下的一个难题。证人在法庭上如果提供虚假证言,不排除可能会被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这种庄严的场合下,由于法律的约束和担心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一般都不敢作伪证。证人在法庭外提供的证言就不同了。询问人员会不会对其进行诱导?笔录记载是否真实?会不会把记忆模糊的言辞记录为确定的记忆?证人不到庭是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的。一个人如果说了谎,经过律师的交叉询问,出庭的检察官和法官的问话,是很难自圆其说的。所以,只要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就要坚持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
据笔者与审判人员沟通,他们基本上都相信《询问笔录》上写的都是真的。其实不然。
《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内容,尤其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内容的记载,有不少都是被讯问人没有说而被写上去的。除了深夜审讯、挨饿审讯、疲劳审讯(车轮战),讯问结束时,被讯问人巴不得赶紧结束,没时间仔细阅读《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就草草签名捺指印。这是为什么辩护律师必须比对每一份有罪供述的原因。
所以,对于“同案人”被另案处理的案件,一定要调阅“同案人”的卷宗,包括全案纸质卷宗和同录。认真查阅后,该提什么申请提什么申请,该发表什么意见就发布什么意见。 辩护律师的工作本来就是要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深入细致地挖掘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法律,提出对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和材料,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