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9:04:2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关于洗钱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肖某甲。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洗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侦查员、被告人肖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6月至2010年,被告人肖某甲之胞兄肖某某1(已判刑)在任重庆市某某矿业公司某某小区建设项目部副主任期间,负责永川某某小区、荣昌某某小区的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共计200余万元,肖某某1从中获得146.9万元;此外,肖某某1还伙同他人贪污单位公款20余万元,个人从中分得10万元。
XX年6月22日,被告人肖某甲应其兄肖某某1要求,在中国某某银行开设户名为肖某甲的账户(账号x,卡号x)。肖某甲在明知肖某某1资金系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他人好处费的情况下,仍将该账户提供给肖某某1存放资金。开户当天,肖某甲将之前由肖某某1交给其保管的资金67万元转入该账户。随后,肖某某1通过将现金交给肖某甲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收取的他人贿赂款100余万元存入该账户中。XX年7月至12月,肖某甲按肖某某1安排,将其为肖某某1保管的资金100余万元用于支付肖某某1女儿在重庆市南岸区和成都市购房费用。
XX年9月28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肖某甲的家中将其抓获。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甲之母马某某,于XX年8月10日出生,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抑郁症等疾病,现由肖某甲照顾其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居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肖某某2、袁某某1、袁某某2、何某某、肖某某1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其兄肖某某1的收入是贪污贿赂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肖某甲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肖某甲犯洗钱罪,对其应予以刑罚处罚。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肖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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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
质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