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4:33:1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上午公证处发布了《关于南京公证处河西分布的搬迁公告》。
因业务发展需要,南京公证处河西分布于2019年4月15日搬迁新址。如需办理公证业务,请到新址。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99号奥体名座
(乘坐地铁2号线至奥体东3号出口)
对于买房人而言,什么情况下会去公证处呢?
遇到楼盘突发开盘,买房人近期出国或不在南京等情况,可以提前去公证处公证,家里亲戚朋友帮忙选房。下文附不动产类公证服务指南。
不动产类公证服务菜单&须知
公证服务菜单
1、委托公证
2、存量房买卖合同公证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4、协议提存公证
公证须知:
(1)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声明、委托、生存、遗嘱、赠与、身份证、签名及其他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3)鉴于存在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现时相貌有差异的情况,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附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4)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
(5)协议类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6)申办遗嘱、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办证大厅前台预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服务事项
委托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等,必要时可由公证机构自行查明);
(2)委托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3)委托书中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地使用证、不动产所有权证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委托处分的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该不动产登记在方名下,也需要夫妻另方同意或双方共同委托;
2、委托人为未决犯的,应当提交办案部同意委托人处分委托书所涉不动产的证明。
存量房交卖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证明二手房业主与买房人的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手房文卖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出卖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等,必要时可由公证机构自行查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存量房买卖合同(可在公证员指导下完成);
(3)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所有权证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出售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该房屋登记代方名下,也需要夫妻另一方同意或双方共同出售;
2、买卖的一方或双方为香港人士的,其所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如为澳门人士,其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如为台湾人士,其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如为外国人土,其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依法、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财产的人为受赠人。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都不得随意撤销。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等,必要时可由公证机构自行查明);
(2)房屋赠与合同(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3)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所有权证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赠与的房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夫妻另一方成双方共同赠与;
2、赠与合也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如赠与人、受赠人共同签署赠与合同有困难的分别采用赠与书、受赠书的形式代替赠与合同。
协议提存公证:
协议提存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标的物,根据协议,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交付债权人。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申请办理房款提存公证,由买方先将款项存到公证处专用提存账户中,然后双方根据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应手续,待某项手续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后(如房屋已经登记在买方名下),卖方即可依据约定直接从公证处的专用提存账户中领取售房款。
提存公证能够在买卖双方之间架起一座信任的桥梁,防范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促进房屋的正常交易,维护经济秩序。
房款提存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提存协议(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所有权证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