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4:29: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6年11月15日离家出走后五年未曾与家人联系,经其丈夫杨某寻找及公安机关查询无任何生活轨迹。其丈夫杨某遂于2022年2月11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裁判结果:
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的公告,为确保案件无误,在赵某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组及其娘家所在乡镇及村组张贴公告。公告期间,赵某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申报了其生活现状,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的申请。
程序解读:
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