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7:14:3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辩护意见:
在公安侦查阶段,初步认定事实:被告人在担任房产中介期间,虚构房产解押事实,分别向四个受害人骗取98万。难点在于:诈骗数额在98万,要量刑10年以上,且向多人诈骗,从重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及通过阅卷,发现其中一人的50万的金额,是属于民间借贷,而非诈骗。针对这点向相关部门提供了相应证据,且也得到检察官的认可,并对其他几项诈骗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意见为六年六个月。
最后经审理,法院判决六年半。
附:法律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116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
辩护人张伟国,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XX在帮助被害人李X购买房屋期间,虚构房产解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80000元;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XX在帮助被害人袁X办理房屋贷款时,虚构预存首付款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袁X人民币320000元。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袁X共同至公安机关解决房款问题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抓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李X、袁X的陈述、证人吴X、曹X、许X、于X、任X、刘X、庄X、郭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提出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具有自首情节。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赵XX持有的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XX提出其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至公安机关解决房款一事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不具备归案的主动性,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其相关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X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袁X人民币320000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发还被告人赵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秦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