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8:04:15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检察 2022-08-20 09:00 发表于浙江
“我们利用宁波检察云听证平台,让远在贵州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和在外地的听证员不用来现场就能全程参与听证。”近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田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这次听证,是该院率先采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检察云听证小程序开展的一次跨省“云听证”。
办案过程回顾
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刑事申诉
2020年10月23日晚上,田某某因醉酒躺卧在慈溪市浒崇公路坎墩大道221号路边,疑似遭受黄某骑行的两轮电瓶车刮碰致重伤一级。但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慈溪市检察院遂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慈溪市法院民事判决黄某赔偿田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余万元。田某某对慈溪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多方救助,纾困帮扶
事故发生后,田某某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而其妻早年离家出走,儿子田某甲年仅15岁还在读初中,孤身临时住在村外庙中。家庭已然破碎,民事判决赔偿却始终不能到位,虽然成为了建档立卡贫困户,田某某父子依旧身处困境。了解案情后,慈溪市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图为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救助后,田某某得到安置的情况
由于被害人远在贵州,慈溪市检察院考虑到田某某后续高额治疗费用和儿子学业支出,一方面,在宁波市检察院大力支持下,及时启动市县两级联动救助,共争取司法救助金10.9万元和慈溪市法院“和美基金”救助2.9万元;另一方面由播州区民政局作为监护人对田某某实施特困人员供养,由播州区人民医院、康养院进行医疗。在解决了田某某家庭燃眉之急后,慈溪市检察院也在积极筹划以公开听证方式释法说理,希望取得田某某对不起诉决定的理解和认可。
田氏父子司法救助远程会商慈溪现场
田氏父子司法救助远程会商遵义市播州区现场
噩耗传来, 再伸援手
2022年8月2日下午,一个噩耗传来,田某某因受伤引起并发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办理该救助案件的检察官彻夜难眠,“田某某不在了,他儿子该怎么办,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迷茫中的少年又会有怎样的想法”。思虑再三,考虑到现在国家疫情防控政策,无法实地走访,该院立即联系播州区检察院举行远程视频会商。在远程视频会商会议上,宁波、遵义两地检察机关会同播州区民政、教育、乡村振兴等部门分管领导经过认真商讨、仔细研究,落实了对于田某某安葬及事实孤儿田某甲后续民政优抚、教育减免、住房食宿、医疗保障、心理抚慰等方面的帮扶措施。在问到田某甲还有什么困难和意见时,田某甲眼神中还是存着纠结,很想知道爸爸在浙江究竟经历了什么?
跨省听证解心结
民事判决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了彻底解开田某甲心中疑虑,通过宁波市检察云听证系统“云申请”、“云签字”等一系列程序,承办人展示了关键的视频证据,进行了释法说理,听证员经过“云评议”达成一致意见。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庞欢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有区别,民事诉讼是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事实存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后才可以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未承认有肇事行为,被害人田某某也无法陈述如何受伤的过程,道路监控视频中不能看出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否骑车撞到田某某,也无法证实田某某受伤是因为黄某骑车撞击所致,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实黄某有交通肇事的行为,无法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慈溪市人大代表、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主任范红枫
本案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检察机关针对申诉人因案致贫的实际困难,依职权启动对田某某父子司法救助,主动担当作为,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我愿意个人出资9900元,资助田某甲的学业,希望田某甲能克服苦难,砥砺前行,早日成才!
对评议意见,田某甲表示认可,自愿息诉罢访,并感激到“检察官叔叔阿姨,感谢你们用公开的方式给我做的详细解释,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虽然我的父亲不在了,但我还是感受到了家人般的温暖,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像亲情一样的关怀。”
来源:慈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