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2:54:59来源:法律常识
某日傍晚,某网络公司员工正准备下班时,办公室突然涌入大批警察,公司五十多名员工均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当地派出所。当晚,除部分员工外,其他约二十多人被带至邻省S市看守所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钱刚系该公司副总,当晚其也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被抓捕当天,钱刚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好朋友丁某找到他,让其在丁某设立的某网络公司担任副总,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和维护。该网络公司一年前开发了一组棋牌类网络游戏并建立网络平台,公司随即向全国推广,其中在邻省S市有两家区域代理商,区域代理商之下又有十多家二级代理商。代理商在S市当地推广上述游戏,并通过QQ群、微信群等将客户召集在一起,由客户在网络游戏中开设房间,以棋牌的形式进行赌博,同时向网络游戏平台交纳一定的房间费用。被抓捕前约一个月的某一天,丁某、钱刚及公司全体员工开会,讨论公司如何对应经营的业务可能被公安机关查处。钱刚当时在会上提议,删除工作用的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藏匿相关代理商的合同、电子邮件等,以逃脱刑事侦查。
钱刚被抓捕后,其弟弟随即委托了邻省的某个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某网络公司已经涉嫌开设赌场犯罪,钱刚作为公司的二把手,领导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明确知晓公司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在面临刑事追责时,意图毁灭证据、逃避侦查,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取保,并决定提请检察院决定逮捕钱刚。
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钱刚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案件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发现案件事实有无罪或者罪轻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查清:1.钱刚虽然名义上作为公司排名第二的负责人、其负责的工作是技术,但具体的工作内容在之前的供述中没有说明;2.对公司经营的情况,尤其是招募代理商、代理商发展客户、客户赌博的事实,钱刚明知的时间和程度,在先的侦查中没有涉及;3.根据钱刚在会见时的陈述,结合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钱刚在案发前最后一个月的上班打卡记录仅有两次,而公司在该期间仍在正常营业,这背后的原因不明。
带着上述疑问,本律师再次会见钱刚,了解到如下事实:1.钱刚作为IT程序员,再公司的工作内容是网络平台的运行,查找并解决平台数据及服务器在互联网中的上网及网络不畅等问题;2.该公司经营的在线棋牌游戏,相互陌生的网名可以随机组局进行游戏,但网名也可以利用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案发前一个月的会议上,经总经理丁某通报,钱刚及技术部门的员工才知道公司对外经营的具体情况,此时才知晓公司时如何招募代理商及客户赌博等情形的存在;4.钱刚知晓到公司涉及赌博的情况后,才主张销毁证据,并在会后主动向总经理丁某提出辞职,但丁某没有同意,钱刚于是故意不来公司上班。其后两次打卡上班,是公司网络出了问题,在丁某的一再要求下,钱刚基于与丁某的朋友关系无法推脱,才到公司提供技术帮助。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本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提出如下观点:1.公司经营的是棋牌游戏,且并未提供资金下注、筹码交换等服务,因此公司经营的目的仅是提供网络游戏平台,盈利的方式也是网络平台的使用费。虽然客观上网名可以通过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但公司无法通过其经营活动即网络平台的运行中发现客户投注、交付收取赌资等赌博情形,因此不能证明公司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2.钱刚及其负责的技术部门,日常工作针对的是网络,也涉及到游戏的内容,这些均是中立的技术工作,工作内容本身并未涉及犯罪;钱刚的供述中包含的公司对外经营的模式及涉及的赌博内容,系在案发前一个月开会时才从丁某处获悉,可见钱刚事先对公司从事的可能违反犯罪的行为不明知、更没有参与;4.钱刚知晓公司可能违法犯罪的情形后,主动辞职且辞职未获批准后拒绝来公司上班的情形,证明了钱刚不知道公司对外经营行为涉及赌博的情形,而且其内心对该情形持反对态度;5.虽然在公安侦查人员就钱刚是否提出辞职向丁某核实时,丁某予以否认,但鉴于该辞职事实仅涉及丁某和钱刚两人,无其他证据可以确证或辅助证明,根据刑事诉讼中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钱刚辞职属于事实。
经过辩护,钱刚未被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钱刚得以释放,走出看守所回到家庭。该案钱刚最终无罪,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刑事追责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均是极高的风险。定罪量刑需要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根据法律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提炼的法律事实,往往某个细节的存在与否就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注:文中人物系化名,文章事实和内容较实际情况有所删改。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廖大林律师及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