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8:11:29来源:法律常识
楚天快报讯 记者祝兆林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交通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不断提升城市文明交通创建水平,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共同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27日,襄阳市交警支队发布襄阳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在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设立“交通违法行为互联网举报中心”,通过电话、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来访等方式接受广大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的举报。
对市民举报的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举报范围
仅限于市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市区道路是指内环东路、内环南路、内环西路与旧316国道围合范围内的所有道路(不含内环东路、内环南路、内环西路及旧316国道)。襄阳境内的高速公路以及居民小区等非道路,不在举报范围之内。
举报方式
①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全市:110
交警支队指挥中心:3240140,3221101
鼓楼警务平台:3559110
檀溪警务平台:3268110
长虹警务平台:3619110
广场警务平台:3498110
火车站警务平台:3485110
紫贞警务平台:3213110
②非现场交通违法视频
微信:可将举报视频通过“襄阳交警”微信公众号里的“违法随手拍”功能上传至平台。
邮箱:可将举报视频通过QQ邮箱2834232806@qq.com上传举报。
来访:持智能行车记录仪视频到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举报。
举报影像视频资料条件
(一)举报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二)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标注、画圈等。(三)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提前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四)举报人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48小时内进行举报,以便交警支队及时核查和处罚。
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500元。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类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2.7座以上客车载客超员的。
3.在道路上醉驾行驶,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
4.拼装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举报无证驾驶汽车的。
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7.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20元,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元。
1.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严重拥堵的。
2.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3.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违反禁令、随意加塞变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成功查获肇事者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财产损失案件奖励500-1000元。
伤人逃逸案件奖励1000-2000元。
重大案件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奖励5000-10000元。
奖金的发放
奖励金额审批确定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可以选择现金或转账方式领取奖金。选择现金领取的,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到交警支队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选择转账领取的,需提供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且该账号为举报人本人实名持有。
举报奖励要求和条件
(一)违法视频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并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二)举报的影像资料需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三)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四)在一段视频中,如果记录下了多辆车辆的违法行为,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查、核实,能够准确认定每辆车的违法行为属实,并符合证据要求的,按多起举报发放奖金。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2.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3.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4.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5.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6.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7.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的举报行为。
不实举报将追责任
对恶意或者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行车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影响公安交管部门公正执法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