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5:04:09来源:法律常识
辗转60多公里,历时一周时间,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让小李(化名)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成功开具了属于他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在正式的工作岗位上迎来人生新的起点。
2020年的夏天,未满18周岁的小李在暑假兼职期间,因年少无知触犯法律,七星区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依据犯罪情节较轻,对他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使小李得以继续在学校完成学业。由于表现良好,小李顺利通过了设定的考察期,该院于2021年对他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
如今,学成毕业的小李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却遭遇了一道障碍——公司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参加工作。
而当他到户籍地派出所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婉拒了他,称“公安机关已开通网上通道,本人可以在网上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当小李试图在网上进行申请时,却因曾被立案侦查,并有刑事拘留记录,不能通过审核,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一番辗转之后,小李着急了,这可怎么办呢?
“检察官哥哥姐姐,你们给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明确告诉由于我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那为什么我到派出所他们就是不给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呢?”无奈之下,小李再次联系上了七星区检察院未检办的检察官,说出了自己的困惑,这也是困扰未成年人检察官良久的一个问题。
七星区检察院收到该诉求后,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员全程介入,先后联系小李户籍所在的某县检察院并协调该县公安局。该县公安局答复,由于这名未成年人之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过,有刑事案底”,不予开具此证明。
七星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并未放弃,就公安部已经明确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人员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并且可以个人自行前往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需用工单位申请才能开具”等相关规定内容与该县公安局反复释法说理,最终帮助这名未成年人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也是七星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第一次成功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小李本人非常高兴,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将证明的照片发给了七星区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们,这让大家都感到十分欣慰,《无犯罪记录证明》虽只是一张薄薄的纸,却可以最大限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去掉“犯罪”标签,让他们更加顺利的回归社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奔跑于广阔的蓝天下,享受平等权利。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早在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就已经确定了,七星区检察院也早在2013年6月28日,就联合七星区法院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其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也应当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大,未成年人犯罪后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之成年人更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恢复性司法为导向,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弱化甚至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效应,即避免把未成年人前科作为一种罪犯身份标识,把犯过罪的人与没有犯过罪的人区别开来,从而有效减轻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歧视压力,促进未成年人能更好回归社会,这正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意义所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亦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但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操作细则不够细化,在执行过程中,这一制度仍面临诸多困境,也让一些犯罪记录被封存后的未成年人,依然在社会生活中被社会识别出曾经犯罪,无法开出无犯罪记录,从而导致遭受歧视,在升学、就业方面屡屡受挫。
2021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明确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该规定的出台,让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大大地解决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难的问题。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务实之举,更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一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能动司法,有效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让涉罪未成年人“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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