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9:10:08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如何维权?
因为交警部门认定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则意味着可以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管是未来得及还是不想),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
而现实生活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会出现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但事故双方均未申请复核的情形,而能申请复核的当事人仅仅限于事故当事人,不包括用人单位,而且复核的期限只有3天!且经常出现当事人因自身原因超出了法定的复核期限、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问题的情况。
作为用人单位,可能根本不知道员工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根本不清楚员工什么时候收到事故认定书的。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划分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起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5年在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目前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申请复核或案件诉讼中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合理、正当程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呢?
一、是否应当保障用人单位在程序上的权利
我认为是应当的。我们可能都听说过,一辆车撞了行人,就是因为车辆有大额商业保险而行人伤势严重,车主最终同意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反正都是保险公司出钱赔偿。现实生活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保险或赔偿的案例太多了,其中受害最大的应当是保险公司(虽然保险公司本身在理赔时也让我们觉得可恶,但与此毕竟是两码事),然后就是员工所在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实际上就是政府资金、是广大人民的钱)。而针对这种和稀泥式的事故责任认定,看似保护了一方的利益,却在无形中损害了其他人(包括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这些受到损害的人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所以,应当在法律上设置相应的程序,以保障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时有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权。
二、为什么要设置程序上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往大了说这是体现法治的公平、公正,具体来说就是,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应当认定工伤,也就是要对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进行证明,自然就涉及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如果不赋予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完成举证,何来法律的公平公正。此项权利是用人单位举证之必需。
其次,对交警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增加一个直接的监督。用人单位相对于个人而言,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有过之而无不及,赋予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可以进一步将交通事故认定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增加了各方当事人造假、欺骗的风险和成本,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程序上的权利应该如何设置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在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就事故认定书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为,只有员工申请了工伤,才能确定用人单位知道了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该时间点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影响的一个时间点,以此确定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的时间和期限比较合理,也易于操作。
其次,如果不设置此项权利,当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时,要保证有相应机关对此认定书有权进行审查和认定,而不能唯交警部门的结论为是!只是此举基本不可靠,因为现状已经说明了这种方法不可靠。
三、现状以及其他救济途径
目前,当事人没有申请复核的事故认定书,法院基本上不会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而是直接采信事故认定书,理由是交警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专业人员而法官不是!所以现实中往往出现绝大多数人认为事故认定有问题,但法官仍然采信的这样一种情况。同时我们要知道,法院判决错误是有救济途径的,而事故认定书目前是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所以法官依据事故认定书作出的判决即使实质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也很难说推翻该判决,而如果法官不采信事故认定书而作出的判决则极有可能会被二审推翻,这是对法官有直接利益影响的。
就笔者了解而言,目前没有其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也许通过信访渠道、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还能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纠正作用,但这些对普通公民和单位来讲难于上青天!
所以,不管是从哪方面考虑,都应当为用人单位、保险公司这些与交通事故可能产生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设置一项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