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9:12:45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十,女,汉族,1960年 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 号,手机号:18 .
原告毛一,女,汉族,1982年1月 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 号。
原告毛毛二,女,汉族,1987年6月 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 8号。
原告毛三,男,汉族,1989年8月 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 号,手机号:18 .
被告王五,男,汉族,1975年10月 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熊寨镇 ,公民身份号码:41 ,手机号:186 25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5万元;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王五在正阳县熊寨镇 村多年经营一草场,需诸多劳务人员,毛父、毛二力、胡二全等人常受雇为其提供劳务。2018年10月18年下午16点30分许,毛父等人在被告经营的草场工作时,毛父不幸离世。
原告张十、毛一、毛毛二、毛三分别为毛父的配偶、长女、次女、儿子,毛父去世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12月31日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十
申请人:毛一
申请人:毛毛二
申请人:毛三,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保存的毛父死亡事宜的相关卷宗材料。
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与王五提供劳动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毛父的死亡一事,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事发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向多人调查收集、制作有相应笔录等,相关材料保存在刑警大队。,为便查明事实,请法庭依法调取。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12月31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十
申请人:毛一
申请人:毛毛二
申请人:毛三,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毛二力(身份证号:412829 )、胡二全(身份证号:41282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四申请人与王五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经受理。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毛新力(身份证号:4128 )、胡世全(身份证号:4128291 )到庭作证,以证明案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客观事实。望予准许!
此 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