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9:57:59来源:法律常识
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人的一生很长也很短,恋爱、结婚、生子、离婚、再婚(均非必选项),一辈子就这么过去了……生重病或年老时,部分人会考虑写遗嘱,以防死后继承人间发生遗产纠纷,那写遗嘱时要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呢?
一、什么样的人写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哪些人有必要写遗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写的遗嘱才有效,即写遗嘱时,写遗嘱的人需要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智力达标、精神状态良好),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头脑不清的人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会主动写遗嘱的主要为这几类人:1、有大额财产;2、想将遗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3、想排除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4、想让部分继承人多分遗产;5、不想让在世子女的配偶分得遗产。这几类人以外的人,写不写遗嘱问题都不大,即使不写遗嘱,也会按照法定继承。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哪些遗产可以继承?
死前或死时产生的才叫遗产,死后产生的诸如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此外,遗产还要符合属于个人财产+合法两个特点。
【坚决拥护男女平等,基于举例需要,只能尽量做到相对平等】
案例一:老爷爷和老奶奶是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儿子,老爷爷婚前有套全款购买的房屋,老奶奶生了重病,就写了份遗嘱将房屋留给她自己的儿子。这份遗嘱有效么?
无效,因为房屋不属于老奶奶个人的财产。
案例二:还是案例一里的老爷爷和老奶奶,但房屋不是婚前而是婚姻中购买的,登记在了老爷爷/老奶奶一个人名下。老奶奶还是写了这么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有效么?
部分有效,因为婚内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依旧属于共产,老奶奶对房屋中属于自己部分权益写遗嘱处分是有效的。
案例三:还是案例一里的老爷爷和老奶奶,但这套房屋是老奶奶婚前全款购买的,老奶奶还是写了这么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有效么?
有效,因为老奶奶处分的是她个人的财产。
个人财产如何辨别,有相关问题的读者可以去看我头条中的《怎样使婚前个产不变成婚后共产?》一文。
案例四:有一个专门骗老爷爷财物的老奶奶,她精心设计了一场再婚骗局,骗到了老爷爷的房屋,但恶有恶报,她生了重病,就写了份遗嘱将房屋留给她自己的儿子。这份遗嘱有效么?
无效,因为诈骗来的房屋属于赃物,不属于合法财产,应该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遗产一般情况下如何分配?
【关于下图中颜色的说明】浅灰色代表去世,深灰色代表早于浅灰色去世,绿色代表继承人,白色代表无需考虑。
1、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案例五:有个中年男子去世,他有妻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父亲、母亲,且均在世,则这5个人作为他的继承人均分他的遗产,即各分1/5。
案例六:有个中年男子去世,他的妻子、子女、父母全在他之前去世,但子女各有1个孩子,则这2个孩子作为他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均分他的遗产,即各分1/2。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案例七:有个中年男子去世,他的妻子、子女、父母全在他之前去世,他的子女也没有孩子,他有兄弟姐妹各一人、祖父母两人、外祖父母两人,则这8个人作为他的继承人均分他的遗产,即各分1/8。
案例八:有个中年男子去世,他的妻子、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全在他之前去世,他的子女没有孩子,但他的兄弟姐妹各有一个孩子,则这4个孩子作为他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均分他的遗产,即各分1/4。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九:有个老爷爷去世,他的妻子、子女、父母全在他之前去世,他的子女也没有孩子,他的儿媳、女婿在其在世时轮流赡养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这2个人作为他的继承人均分他的遗产,即各分1/2。
【特别提示】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将遗产留给其属于遗赠,故需遵守“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则。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四、遗产继承中有哪些特殊情况?
(一)什么情况下遗产不是按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均分?
若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中存在:
1、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如弱病残还没退休工资的老年人);——应当予以照顾
2、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如老奶奶生重病在医院需要陪护,配偶老爷爷有时间有财力有精力却从未去过医院照顾);——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胎儿;——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4、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
6、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7、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8、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应继承的遗产
9、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10、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11、继承人间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三十一条 ……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二)没有遗嘱且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是不是肯定分不到遗产?
不是!比如,有个老爷爷年老时找了个老奶奶,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有证据证明老爷爷年老时日常及生病都是由老奶奶照料,老奶奶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遗产时可以适当分给其一部分,具体金额可以多于或少于法定继承人;又比如,有个老奶奶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孩子,但是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老奶奶去世时孩子已成年然被认定为非法定继承人,但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法院可以酌情分给其部分遗产。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三)什么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会无法继承遗产?
1、 【遗赠】立遗嘱人写遗嘱把遗产留给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比如,有个老奶奶没有孩子且生了重病,再婚老伴嫌弃她就独自在外居住,邻居对老奶奶很好,老奶奶就写了遗嘱把婚前房产全遗赠给邻居。老奶奶死后,老伴回到家中想继承房产,发现了遗嘱,邻居当时在场也没有发表意见。过了两个月(62天)后,老爷爷想通过诉讼继承房产时,邻居才表示自己同意接受遗赠,但由于民法典已将接受遗赠时间从两个月内改为60日,故邻居视为放弃了遗赠。
2、【遗赠扶养协议】立遗嘱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组织或个人承担立遗嘱人生养死葬,立遗嘱人遗赠遗产。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比如有个老奶奶1990年1月1日与邻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称遗产全部给邻居,邻居一直都悉心照料;但2020年1月1日老奶奶又写了份遗嘱称遗产全部给浪子回头的老伴,老奶奶没多久就去世了,则遗产依旧由邻居取得。
3、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时间),以书面形式(方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对象)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4、 【法定继承人因故丧失继承权】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分别举例说明:
(1) 有个老奶奶和老伴去旅游,途经一个很深的湖泊,老伴故意把老奶奶推了下去,无论老奶奶是否死亡,老伴都永久性的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如果老伴是因为不小心撞到了老奶奶导致其失足落水,老伴营救未果,最终老奶奶淹死了,因为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并非故意,故不丧失继承权。
(2) 老奶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得知老奶奶要把遗产留给小儿子,就把小儿子杀了,则大儿子永久性的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如果大儿子是看到小儿子对嫂子行不轨之事而杀了小儿子,则因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杀人,故不丧失继承权。
符合(1)、(2)情形的丧失继承权是不可逆的,立遗嘱人写遗嘱把财产留给谋杀者,只会导致遗嘱无效。
(3) 老爷爷瘫痪在床且付不起医疗费,老伴早年去世了,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经济条件很好,在外买房买车,却对老爷爷不闻不问,也不愿支付医疗费,则儿子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从而丧失继承权;老爷爷年老体弱住在农村,有一个儿子,儿子隔三差五辱骂老爷爷,还弄断老爷爷家里的电线,用砖头砸老爷爷养的鸡等等,邻里乡亲都知道,帮助老爷爷时还会被儿子骂,老爷爷心身疲惫、身体每况愈下,结合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看,这种虐待显然属于情节严重,儿子丧失继承权。
(4) 老奶奶有一个亲生女儿和一个5岁大的养女,亲生女儿伪造遗嘱称老奶奶的遗产全由其继承或明明遗嘱写遗产由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亲生女儿却篡改遗嘱称由其一人继承或老奶奶留遗嘱称遗产全由养女继承,亲生女儿隐匿/销毁了遗嘱,导致养女生活困难,则亲生女儿丧失继承权。
(5) 第五种情形由于是民法典新增,司法实践中暂未看到此种案例,故只能结合其他情形中“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来看是否丧失继承权。比如,老奶奶有一个亲生女儿和一个5岁大的养女,亲生女儿威胁老奶奶,如果你敢写遗嘱把遗产留给养女,变更或撤回把遗产全留给我的遗嘱,我就杀了你,老奶奶基于恐惧没有按照真实意思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导致养女生活困难,则亲生女儿丧失继承权。
符合(3)、(4)、(5)情形并非永久丧失继承权,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该人列为继承人的,则该人有权继承遗产。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五、立遗嘱有哪些方式?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共六种方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主要需注意四方面:
1、 人:立遗嘱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证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点可以去做个鉴定;关于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
2、 财产:需要是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提示】合法财产的物质形态需与遗嘱一致,比如一个老人遗嘱中说将某套房屋作为遗产给某子女,但老人在世时卖掉了房屋,房屋转化为房款存在银行,老人不新立遗嘱的情况下,银行存款应按法定继承。
3、 形式:
(1)自书、代书、打印、公证遗嘱均要求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写日期,特殊情况下,立遗嘱人采取按手印方式“签名”也是有效的。
不同遗嘱的“签名”要求不同:代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签名;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即若打印了三页纸,每人都要签三次名);录音录像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即需要在录音录像中介绍自己的身份,身份介绍应有排他性,比如录音遗嘱中只介绍姓名,由于有重名可能性,就会比较麻烦,建议至少说出名字(包括写法)+身份证号。
(2)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见证人人数少于两人会导致遗嘱无效,见证人未全程见证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3)只有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才有效,危急消除不以其他形式另立遗嘱会导致口头遗嘱无效。
4、优先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这也是民法典对公证遗嘱优先性作出的改动。但是,如果有个老人死于民法典实施前(即2021年1月1日前),他在2020年1月1日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在2020年12月12日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后去世,遗产至民法典实施后还未分割,则仍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法律不能规范其实施前发生的行为。
【说明】对特殊人员(如胎儿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遗产份额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但此点无需过分担心,可由法院最终调整,应把重点放在导致遗嘱彻底无效的点上。
※对比立遗嘱的各种方式,哪些方式更可取?
私以为,采用自书遗嘱更方便,可以在写遗嘱的过程中再自行录段视频,作为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据。但如果遗产金额较大,实在不放心,建议还是采取公证遗嘱,毕竟公证处接触的遗嘱相对较多,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是不太会被推翻的。
【注】无论哪种方式立遗嘱,初始载体应注意保留,比如自书遗嘱不能留复印件应留原件,录音录像遗嘱最好存在录制的初始载体中保留,并通过其他载体备份。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若需进一步详细咨询,请自觉私信付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