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3:26:07来源:法律常识
通过虚假离婚等赠与房产给前配偶
以逃避债务是否可行?
客户咨询:
佛山市南海区杨某咨询,陈某拖欠其借款一百万元,经过多次催告后无效,杨某起诉要求陈某归还上述借款与利息,但陈某闻讯后便与其妻子李某离婚,将所有房产等财产赠与到其前妻李某名下。
杨某是否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起诉撤销陈某对其前妻李某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最终保护其债权实现呢?
杨律师答复:
杨某可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诉讼来撤销陈某对其前妻李某的房屋赠与行为,最终以法院判决确定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产权,申请进行司法拍卖或分割,最终以拍卖款或折价等方式来保障杨某合法的债权。
一、关于虚假离婚等方式逃避债务的种类。
关于陈某试图通过虚假离婚将房产等无偿或以不符合市场价格方式低价出售给前妻李某的行为,这导致严重损失了债权人杨某的合法权益,杨某在法院生效后却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在实践中一直是难点。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在知悉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可能有如下操作:(1)可能会立即与配偶进行离婚,将房产等财产赠与或低价售与其配偶;(2)通过清空其名下关联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股票、基金等账户信息,即使日后法院启动“全国联网查控系统”依旧无法执行到其财产;(3)通过他人代持等方式,用现金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甚至是住房等,最终因房产、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即使债务人可能每天开着名车、住着好房,债权人依旧难以申请法院执行;(4)提前布局虚假离婚与找人代持,即在债权人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前,可能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合作合同之前,债务人便已提前与配偶虚假离婚等,将房产等房产转移到其配偶(甚至亲属)名下,这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债权人提起撤销赠诉讼。
二、关于债权人的救济手段与要件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基于合同或是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债权均可;二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四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同时,需要注意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成立要件;而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一有偿行为的场合,除客观要件的满足外,还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
三、关于律师的建议与破解思路
(一)从亡羊补牢的角度,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操作行为,律师一般会通过向法院调查阅卷、向民政局调查取证、向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等调取证据,最终通过向法院诉讼方式来追缴债权或恢复执行。
(二)从防范未然角度,任何救火行为其代价必然是高昂的,提前做好火灾发生的措施,这才是降低着火(纠纷)发生概率的最好手段。降低火灾发生的5个小建议:(1)在出借借款或签订合作合同前,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查询对方的信息,如对方不幸榜上有名,恭喜你,留多一个心眼将可能帮助你有幸避坑;(2)查询对方的婚姻信息。现在社会离婚率较高,如从常识角度,一个已离婚的人,其可能存在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风险。一个经常离婚的人(并无任何歧视),社会对其信用程度应有共识。(3)评估对方的还债能力。工资收入多少、资产多少、是否有担保人等,这像银行对贷款客户的初步评估。(4)注意对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笔迹等。在某借款纠纷中,债务人将事先书写好并签字与按手指模的《借条》给到债权人,最终双方发生纠纷,经申请鉴定,该借款人签字与按手指模并非是债务人(被告),这可能导致债权人主张债权存在较大败诉风险(该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5)尽量通过转账并非现金出借或还款,应严格按照借款或还款的性质备注文字。对于一些跳开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定(特别是口头指定)第三人来借款、还款等方式,一定要保留必要的证据,否则容易掉入“套路借款”或“套路贷款”中,发生纠纷后有理无证据便很可能欲哭无泪。
(三)如有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其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如前期工作都做足,但很不幸遇到死猪不怕热水烫的老赖,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多种方式主张债权与推进执行到位才是王道。否则三年诉讼时效如已过,法律可能不再保护权利上的懒惰者。
参考案例:
一、程龙、宋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47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撤销权纠纷,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程龙主张撤销宋君对涉案房产的处置行为是否成立。
经审查,位于盐田××××内环路西北侧优品艺墅雅居**703(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房产系于2015年8月5日购买,当时登记在宋君的名下。而程龙与宋君于2015年1月3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即存在多笔转账交易行为,后经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粤03民终7698号生效判决认定,宋君应向程龙归还本金1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认定上述债务属宋君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该案法院仅查封了宋君名下账户内的存款4408.42元,并未得到执行。刘桂莲、宋君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案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
宋君与刘桂莲于2017年11月6日在深圳市××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中写明:“刘桂莲与宋君结婚前个人财产购置了一套位于盐田××××内环路西北侧优品艺墅雅居A栋703(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经协商,该房产归女方刘桂莲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房贷由男方负责”,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该房产确系刘桂莲婚前个人财产购置,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宋君不应有该房产的相关权利。
宋君在处置涉案房产时已客观存在大量债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当时具有履行上述债务的能力。程龙主张宋君将欠程龙的款项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刘桂莲、宋君均不予确认,宋君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宋君以《离婚协议》的方式自认位于盐田××××内环路西北侧优品艺墅雅居A栋703房产为刘桂莲结婚前个人财产,并同意该房产归女方刘桂莲所有,其处置行为明显影响了宋君的偿债能力,程龙以宋君的处置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为由上诉主张撤销宋君的处置行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程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支付10000元律师费的事实,其上诉主张刘桂莲、宋君连带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程龙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宋君将盐田区大梅沙内环路西北侧优品艺墅雅居A栋703(房产证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转让至刘桂莲名下的行为,被上诉人刘桂莲、宋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产恢复至被上诉人宋君名下;
三、驳回被上诉人宋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刘振国、王云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12540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振国、王云主张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1803房的价值大概180万元,305房的价值大概45万元。但刘振国、王云所述的房产价值均为其二人主观臆断,并无证据证实,且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所作的评估结论。刘振国、王云关于离婚时粤AK××××奔驰车的价值大概45万元的主张也未举示证据证实,且与双方离婚次年该车以8万元转让的价格相差甚远,故本院对刘振国、王云该主张亦不予确认。另,刘振国、王云主张离婚时益睦公司归刘振国,但《离婚协议书》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且益睦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该司股权已被刘振国质押,并不具有转让价值。因此,刘振国、王云以上述理由主张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分割取得的财产价值相当,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振国明知其对外有巨额债务,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大部分财产分给王云,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认定《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1803房为刘振国、王云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确认刘振国离婚时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刘振国、王云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可另行主张,不影响本院对刘振国享有1803房产权份额的认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如下:
确认刘振国对登记在王云名下的1803房[权利证号:粤(2016)佛南不动产权第0××6号]享有50%的产权份额。
三、阎建桦与陆宣松、徐晓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199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陆宣松与徐晓燕在《离婚协议书》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首先,阎建桦于2014年6月12日对陆宣松提起诉讼,要求陆宣松对到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陆宣松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与徐晓燕协议离婚。其次,陆宣松、徐晓燕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基本分配给徐晓燕,且约定债务全部由陆宣松承担,该约定影响了陆宣松的偿债能力。第三,涉案房产系陆宣松、徐晓燕婚后购买的大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登记在陆宣松名下,陆宣松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涉案房产分配给徐晓燕,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徐晓燕主张涉案房产大部分由其出资购买,并提交相应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然而,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陆宣松、徐晓燕在婚姻持续期间实行财产分别制,徐晓燕婚姻持续期间的收入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徐晓燕提交的银行流水极其不完整,且存在陆宣松向徐晓燕转账的记录,不能排除夫妻双方财产混同的情形。在没有确凿证据区分的情况下,徐晓燕婚后的银行存款不能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徐晓燕向深圳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账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徐晓燕个人出资购买涉案房产,故陆宣松、徐晓燕关于涉案房产分配的约定缺乏合理事由。第四,阎建桦起诉陆宣松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经调解,陆宣松承诺对2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于2016年9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阎建桦,但(2016)粤0304执14082号《执行裁定书》证实,阎建桦的该债权因陆宣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实现。因此,陆宣松与徐晓燕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基本分配给徐晓燕所有,债务全部由陆宣松承担的约定,影响陆宣松的偿债能力,并实际造成阎建桦债权无法受偿的后果,属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阎建桦诉请撤销陆宣松与徐晓燕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家园(××)xxx1504的房产归徐晓燕所有、陆宣松在山东的无棣县xxxx家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1%股权归徐晓燕所有、徐晓燕在深圳市的xxxx(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和香港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69%股权全部归徐晓燕所有、双方所有负债均与徐晓燕无关由陆宣松一人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陆宣松与徐晓燕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与身份关系相关,对婚生女的抚养系陆宣松的法定义务,在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阎建桦诉请撤销陆宣松与徐晓燕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陆宣松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元的约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阎建桦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阎建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陆宣松与被上诉人徐晓燕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债务处理中第1点、第3点、第4点及第7点约定,即关于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xx1504的房产归被上诉人徐晓燕所有、被上诉人陆宣松在山东的无棣县xxxx家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1%股权归被上诉人徐晓燕所有、被上诉人徐晓燕在深圳市的xxxx(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和香港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69%股权全部归被上诉人徐晓燕所有、双方所有负债均与被上诉人徐晓燕无关由被上诉人陆宣松一人承担的约定;
三、驳回上诉人阎建桦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