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0:21:56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朱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软件开发公司担任开发部经理一职,入职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2013年8月,朱某辞职,公司开始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后公司停止支付,朱某进入a软件公司工作。两家软件公司之间的业务有交叉的部分。朱某在a公司的工作内容与其在某公司的工作内容类似。某公司发现朱某的行为,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朱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
律师解答
如果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想让劳动者受到竞业限制的制约,就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不用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温馨提示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只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年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超过2年之后的期限无效。
3、补偿金支付时间。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目前暂无规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作出规定,我国有关全国性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具体标准,但深圳、珠海、宁波、浙江等地对竞业限制均作了强制性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天成企业培训员工年工资的二分之一。当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一般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太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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