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2:29:37来源:法律常识
16年前2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致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曾被判3次死缓1次无期。4月1日,吴春红改判无罪。
以下是律师发布辩护词:
李长青辩护律师2019-11-09
编者按:10月24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再审在其服刑的浙江金华监狱开庭审理。吴春红案发生于15年前,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在审理阶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同时,吴春红2005年入狱后一直不认罪,并拒绝减刑,至今其刑期仍是无期。
2017年7月李长青律师现场调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春红的委托,指派李长青律师担任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吴春红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现场调查和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吴春红无罪。
一、 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可能
吴春红的有罪供述部分主要集中在2004年11月20日和21日的三次笔录当中。这三次笔录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理由有四:
1、吴春红这十几年每次都提到刑讯逼供的问题,而且特别明确刑讯逼供的时间是2004年11月19日晚至22日入所之前,刑讯逼供的地点是民权县看守所旁边的武警大院,刑讯逼供的手段是拳打脚踢、背吊,这些肉刑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民警威胁把吴春红妻子也抓起来。吴春红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
吴春红这样描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19日晚上我家都有看电视的,我那时是个彩电,那时候农村都没有电视,有几个人搁我那看电视嘞。他(警察)把我叫住,有点工作的问题需要我配合。我就跟他出去了。出去以后他把我强行弄上车,当时是(黑界)我也不知道来回转,不知道拉哪去了。拉到一个黑屋里,当时我不知道这个黑屋是啥地方。拉到那个屋里一脚先把我踹进去了,踹进去几个人关门走了。走了没多大会儿,那几个人开开门又进来了,开开门拉着灯泡,他说这件事(王战胜家投毒)是你所为,你统统交代吧。他把我弄来一直在问我在审我,问了一会儿那一拨儿人不问了,又来几个,就开始对我打。一开始是对我踢,踢我都没有给他还手。他看收拾不住我,用铐子脚镣给我戴上又开始打,我弹腾不开了。到了后半夜,他害怕把我手脖儿勒坏了,把手铐打开,又找个绳捆住我。正好吊到那个床上,叫我背着吊。那个警察给那坐着,拿着这绳,看见我的脚挨了地他就捞一下子,始终保持似挨似不挨的状态。他还用脚来我这个腰上使脚尖子砰砰砰踢,有的蹬有的踢。就这样弄了我两天,两天没整服我,我没做我不能承认这些事儿啊。到最后他拿住俺媳妇来威胁我,我就承受不住了。他们说:“你再硬,把你恁媳妇抓过来,能冤枉你,就能冤枉你媳妇”。他给我说这里头多孬多孬,欺负人是咋欺负的。我记得最清楚的是他说这件事儿就是你做的,你不承认也没有关系,把你媳妇弄过来,只要你做了恁媳妇肯定知道,把恁媳妇弄过来叫她搁看守所里,看守所里那些女坏人都是啥人,我不说你可能也想到了。我想我一个好女人叫她冤枉到这里面,都叫俺媳妇冤死了,我感觉着我作为一个男人我首先得保护自己的家人。我说就这样吧,你也别打我也别难为我了,跟我媳妇没有关系,我就认了吧。当我被移交看守所后,里面不像办案人员说的那样,才知道被办案人员诱骗,以后我就不再承认不该属于我的罪名”。
2、吴春红原来的辩护人陶有献在2005年商丘卷的辩护词当中明确记载,就是他在会见吴春红的时候,看到吴春红遍体是伤,他把这个情况记录下来,记录下来之后和警察发生了冲突,这个笔录当时被那个警察撕掉了,再审开庭当庭也得到了吴春红的印证。
2007年河南高院第25页陶有献辩护词记载:“民权县公安人员对吴春红刑讯逼供比较严重。表现在我提审时,吴春红还遍体是伤。我在做笔录时,还被一个女警察将我的笔录撕了,又把笔夺了,不让记录公安人员咋打咋折磨的经过。”
3、侦查卷第一卷最后一页的入所体检表是空白的,没有填写任何内容。存在两种可能性,第1种可能是没有体检,第2种可能是体检的人看到吴春红受伤这种情况,没办法往上填写。填也不是不填也不是,所以最后就是一个空白的表格附在了卷里。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入所体检记载正常是检方应对刑讯逼供辩护的王牌证据。因此入所体检没有记载内容,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4、吴春红对投毒现场的供述与次日现场勘查得到的变动现场一致,不能排除警方喂料的可能性。吴春红理应供述的是14日的投毒现场,该现场经过王战胜做饭后属于变动现场,吴春红怎么会知道做饭后的变动现场什么样?原审判决认定的吴春红供述的投毒现场和现场勘验一致,恰恰是刑讯逼供的证据。这在吴春红后期的笔录中得到了印证。2006年河南高院卷P24讯问吴春红:问:你怎么对王家厨房供述那么吻合?答:是公安机关逼着我这样说的,说不对不行。
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并且深信吴春红遭遇了刑讯逼供,由此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依法不应采信。
二、 作案动机说法多变,未经查证属实,且与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匹配
本案中关于吴春红、王战胜两家的矛盾出现多个说法和变化:
1、侦查卷P71王战胜询问笔录(2004年11月15日):
问:你家和别人有矛盾吗?答:我认为没和他人有矛盾。
2、侦查卷P80吴新丽(王战胜妻)询问笔录(2004年11月16日):问:你仔细回忆一下近期和他人有什么矛盾吗?答:我本人在村里没跟他人吵过架,就是三四年前我跟俺婆子闹矛盾……在战胜得罪的当中,我认为赵伯的可能性最大,因为赵伯人嘴最狠,俺村的人都叫他小人。
在这次笔录中吴新丽提到很多人,包括“俺婆子”、 王广宣的媳妇和李玉虎之妻、赵广胜媳妇、赵红军,但是并未提及吴春红。这说明王家与吴春红交往的经历在吴新丽的心中没有留下什么深仇大恨的印象。警方本应对“赵伯”进行排查,但是在案没有相关的材料。
3、侦查卷P95王二轩询问笔录(2004年11月17日19:50-20:30):
问:我们是民权公安局的干警,请问你来有何事?
答:我要反映一个情况。
问:你讲一下情况。
答:今年阴历10月初三的早上7点多钟,我一个人去村电工王战胜家交电费……交完后,我就从堂屋中出来往出走,吴春红接着在我后面也往外走,我一直走到战胜头门外沿,我想和吴春红说几句话,一扭脸,却没见吴春红在我身后,我想着吴春红可能又回去和战胜说话了,我就一个人出外门,向南走约走10多米,我站住了,想等一下吴春红,约有1分钟时间,我看见吴春红从战胜家出来了,他向南到我身边,我俩又一块走着回家了,在路上也没注意是人没有。
……吴春红有33岁左右,是开带锯的,他的电费多,以前战胜掐过他的电。
正是王二轩的这样一份笔录,将警方的视线引向了吴春红,他用“1分钟”开启了吴春红15年牢狱生活的人生大门。警方当晚随后就调查了吴春红,着重调查其和王战胜之间有何矛盾。警方从此就陷入一种破案认知偏执:投毒真凶非吴春红莫属!连基本的排查工作都放弃了。
再审开庭时吴春红提到这样一件事:闫学超家曾经因为卖树给王二轩,向吴春红问价,吴春红因为都是熟人不方便说值多少钱。但是后来闫学超家反悔,不知道为什么已经伐好被王二轩拉回家的树木又被闫学超家拉走。这件事吴春红没觉得是个什么事,吴春红觉得在王二轩心里可能是个矛盾。这就不能排除王二轩所述不实的可能性。特别是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王二轩所述这1分钟的情节就成了孤证。
4、侦查卷P36吴春红询问笔录(2004年11月17日22:00-23:03):
(我交完电费)出堂屋门时我感觉碰见一个人也没有注意是谁。问:王战胜家与你有啥矛盾吗?答:没有。问:战胜平时为人处事咋样?答:为人不错,有啥事战胜都比较热心。
警方当晚锁定吴春红,并调查双方有无矛盾。吴春红提到出门碰见了一个人,警方也懒得去查了。
5、侦查卷P73王战胜询问笔录(2004年11月19日上午):
问:你村吴春红跟你有啥矛盾吗?答:我跟他本人没啥矛盾,我跟他爹有点矛盾,两年前他爹跟别人换的地,在我地南边想盖房,我没让盖,到现在他也没盖起来。
经过侦查人员提示,王战胜也没有想起和吴春红有什么矛盾,这说明在他心中双方就不存在什么特别大的芥蒂。
6、侦查卷P37吴春红第一次讯问笔录(2004年11月19日晚上):
问:你说说和王战胜家有啥矛盾?答:2002年夏天,我做木板生意需要装三相电和照明电表,王战胜是电工,嫌王战胜收费高,打电话给供电局举报了王战胜,供电局调查了这事。
这个时间吴春红刚刚被抓,其称刑讯逼供始于19日晚上。但是因为吴春红没有屈服于肉体的折磨,因此当晚没有得到警方想要的投毒的答案。
7、侦查卷P43吴春红第二次讯问笔录(2004年11月20日22:00-0:00):那天是2004年农历10月初3早晨,王战胜早上在村大喇叭上吆喝催交电费,说如果不交就把电掐了,之前我们就有矛盾,我听他这样吆喝,心里就烦的很。侦查卷第P46页:还有一回,案发两月前我的三相电表烧了…因为小表比大表走的快,每月得多交10快来钱,还得把我的照明电价格从每度0.55元提高到每度0.70元,按三相电的钱收电费。
从这一次开始,吴春红“交代”了投毒的过程和动机。此时应该是侦查人员威胁抓他妻子起了作用。次日早晨的第三次笔录也是顺着这个思路做的。
8、侦查卷P60吴春红第四次讯问笔录(2004年11月21日下午):我们之间有很多个矛盾:1、这个人凭着家族大,人多猖狂,我斗不过他,动不动就说不交电费停人家电,连他爹娘都敢打;2、王战胜当着俺媳妇的面侮辱过我,今年过了年王战胜去我家查电表,他当着我媳妇的面说我偷电,说啥时候逮着我罚毁我;我确实没偷电,他这属于侮辱我。
9、侦查卷P88户金环(吴春红妻)询问笔录(2004年11月21日晚20:25-22:00):
问:你们家和王战胜家关系咋样?答:跟王战胜家没啥矛盾,但王战胜是我村的电工,他怀疑我们偷他的电。在今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去我家查电表,看我家是否偷电,当时我和春红都在家。在今年七、八月份,我家的大电表,也就是带我家电锯的电表烧了。战胜叫我家买三个小表和一个互感器,他的目的是防我们偷电,叫我家多花了一些钱,从这事上看王战胜对我家不放心,我们两家的关系也就一般。
这份笔录记载户金环不识字,笔录是侦查人员向其宣读的,签字时侦查人员“冯金库”代签。经向户金环本人了解,她根本没说过这话,他们问了她和王战胜家有冤有仇没有,她回答没有,嫁过去十来年从来没有和谁家吵过架,笔录上记载的安电表的事,她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形之下,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填塞私货的可能性。
另外庭后辩护人了解到,户金环也陈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当晚被带到刑警大队,警察让她蹲下,她不蹲就开始挨打,当时特别害怕。头发被撕掉一大把,整个右手臂被摔得黑青。
由此可以看出,警方对吴春红的抓妻子威胁不仅仅是威胁,而是已经付诸行动了。辩护人之前一直以为装电表的事确有其事,只是不足以引发杀人动机罢了。现在看不排除警方编造动机的可能。
10、2006年高院卷P18页王战胜询问笔录:我跟吴春红因为收苹果也有矛盾,这是在出事之前,他去我家拿袋我没让拿,叫别人拿了,他对我有意见。
这种矛盾让吴春红起杀心就更是瞎扯了。
综上,在以上多个版本的矛盾中,究竟哪个才是“致命矛盾”,哪个矛盾又是吴春红的作案“动机”?两家若真存在致命矛盾,那村民多少会有耳闻,除两家多版本的供述外,又有哪个村民能证明其两家有矛盾?上述的这些鸡零狗碎的所谓矛盾,即便属实,也不足以使人动杀机。
另外吴春红还交代:我当时准备交400块钱的电费,王战胜当时就说:“叔,你别交这么多的,这又不是银行存款,有利息,让我交400度的钱280元” ,且王战胜还给吴春红敬了一颗好烟。王战胜说:“红叔,给您颗帝豪烟,轻易吸不了这烟”。即使真有杀机,这么暖心的话语和行动还不能浇灭那一点点不合情理的杀机?
吴春红和王战胜两家双方没有深仇大恨,以莫须有的用电冲突作为指控吴春红具有杀人动机不合常理。
三、 作案的环境不符合常理
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家交电费的人来来往往,在众人眼皮底下去投毒,这得需要多么强大的心理素质?即使出了堂屋门没有人进院,难道不担心投完毒离开厨房的时候正好撞见来交电费的人吗?况且一起离开的还有王二轩。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侦查卷P96王二轩说吴春红离他前后“隔一分钟”,并说是农历十月初三早上由王二轩与吴春红前后到被害人家交的电费。吴春红这一分钟是做不了案的,卷P74王战胜证:04年农历十月初三早上吴春红和王二轩到他家交电费早晚差不多,并且与吴春红说了一会话吴春红交400元电费,没收恁些,只收280元,接着收王二轩100元吴春红和王二轩一块走了,吴春红走后没回来。当问到吴春红与王二轩走时王战胜家屋里还有人交电费没?P75答“可能有人,但我现在记不清了。”在这样人来人往的场合里,吴春红不可能有作案的机会,加之人来人往更是没证据证明是吴春红投的毒。
退一步讲,即使其证言吴春红间隔一分钟出来为真,吴春红也不可能在“前后一分钟”短暂的时间里,在人来人往的环境里,跟随王二轩到门口,再回厨房寻找食物投毒,再出厨房留意有没有什么东西能引起王战胜注意,再到窗口摔马达轮,然后追赶王二轩。这些在前后一分钟不可能做到,更何况吴春红跟王二轩是几乎肩并肩出的院门,根本没“一分钟”的说法。
王战胜家院里的环境:“小院里满院的苹果、陆陆续续交电费的村民,和对陌生人穷凶极恶看家护院的狗”。辩护人认为,在这种环境下根本不可能存在作案的“机会”,不仅是吴春红没有机会投毒作案,即使是和王战胜家有深仇大恨的人,也不会选择这样的环境去作案。这无疑是去铤而走险,千方百计的去暴露自己吗?身边还跟随着王战胜的亲属王二轩,常人不可能有这样的心理素质。
四、吴春红关于所投毒物及特征的供述前后不一
吴春红在开始的供述说自己家拿了微黄色的“敌害清”,当办案机关从其他村民家提取到“闻到死”后,吴春红供述又改成闻到死,但是在吴春红辨认其所投毒物和包装物并不一样。
1、被告人针对家中存有“鼠药”的剂量、包装供述不一致
侦查卷P51:问:你的老鼠药从哪得到的?答:今年麦收前一天中午我到秋树营村委张庄村的“传喜”代销点买灯泡,我问有老鼠药没……到家后,我给我妻子说捎了一包老鼠药,我切了几个苹果片,准备下药药老鼠。我妻子说:“别下药了,你才寄家一个小狗,还准备再买一个狗,下药别把狗药死喽”。因为这老鼠药包装袋我都没打开,把鼠药放在一个塑料袋里,把袋口一拧,放到了兔子窝里。
侦查卷P43 :解手时王正在吆喝,因为以前就有矛盾,我心里烦的很,出了厕所门往东就是我原来用木板圈的一个兔子圈,我见圈里有一包药面,是我以前买的药老鼠和虫的药,剩下的一点。我就在厕所里找了一张我孩子的数学作业纸,是黄色的,我捡起药袋,把里面的药倒在纸上,包了起来,装在了右下脚兜里。
侦查卷P56:当我走到俺村老小学的大门那,我看了看附近没有人,我就从兜里掏出那包老鼠药,把那包老鼠药的外包装小塑料袋撕开一个大口子,当时里面还有一个包装是白纸,我当时把外包装撕开了,白纸我没有撕,没有动他,然后把老鼠药放到我右裤兜里面。
根据吴春红的供述,因为家里养狗鼠药是从未打开的,家里的鼠药又怎会还剩一点?鼠药包装用纸究竟是“黄色数学作业纸”还是“有小塑料外包装,内侧白纸的鼠药”,前后供述明显不一致。
2、购买鼠药的“时间、地点、类型、颜色和价格”,吴春红前后供述均不一致
侦查卷二P47:问:你往王战胜家面瓢里下的是什么药?答:那是去年我在内黄集村姚民农药门市部买的,叫“敌害清”,花了四五块钱,是往地里杀虫和鼠的。(讯问时间2004年11月20日)
2004年11月20日法医出具报告结论:毒鼠强中毒身亡。
侦查卷二P51 讯问时间:2004年11月21日。问:你的“老鼠药从哪得到的”?答:今年麦收前的一天中午……我买灯泡时,问传喜妻有老鼠药没有,她就给了我一包老鼠药,我就把买老鼠药的一块钱付给传喜妻后就回家了。侦查卷二P52 问:“老鼠药”的情况?答:白颜色包装袋,袋子上面画有几只老鼠,袋子上面写啥字记不住了。袋里还有一层纸,纸里面包着白色老鼠药,老鼠药是药面。(P48问:你往王战胜家厨房瓢里下的药的特征?答:是微黄色面状,跟面粉颜色差不多)。
五、导致被害人中毒的食物不确实
1、两个孩子究竟吃过什么说法不一
两个孩子的父母,包括村民都没看见孩子吃面拖。相反有证据证明孩子吃过方便面,这两个孩子吃了什么至今仍然是个谜,检测结果也未检明孩子的胃内容物到底是什么东西。
侦查卷P70页,王战胜:“我没看见小儿子吃啥,早上我煎的豆糁,煮的面汤”。“大儿子吃没吃不清楚,只看见吃一袋方便面”。
侦查卷P85页,吴新丽:“我丈夫王战胜用面瓢里的面和着豆糁做面饼了”,“小儿子吃没吃我不清楚,大儿子王晨峰上午放学回家里,我光知道吃方便面了,吃没吃面饼我不清楚”。
在案发当日,孩子中毒当天早7点左右有缴费的村民问吴新丽:“你孩子怎么了?”吴新丽:“说别管他,吃着方便面还搞包。”这说明小儿子在中毒前也吃过方便面。
侦查卷P91报案人王深义,问:成龙(王晨龙)在出现症状前都吃过什么?答:我听他爸他妈讲喝一包感冒药和一块糖,具体吃什么我不知道。问:成风(王晨峰)在出现症状前都吃的什么?答:我就见他吃了一块方便面,别的没见他吃什么。
侦查卷P66王晨峰:问:你来医院前在家吃了什么东西。答:我在厨屋吃了点面拖,在堂屋吃的方便面。
2005年商丘中院卷P35,王战胜:2004年11月15日,我煎的是豆瓣酱,面瓢在案板上放着,吃的就是面瓢里的面,我的小儿子早上吃了豆瓣酱,大儿子中午放学后先吃了一块方便面,后到厨房吃豆瓣酱。
以上证据证明孩子确实吃过堂屋的方便面,究竟有没有吃过厨房的面托不确定。如果毒物是鼠药的话,那鼠药究竟是配着什么食物进入胃里的?
2、死者王晨龙的胃内容物未作成分检验
经查,“毒鼠强”学名四亚甲基二砜四氨,轻质粉末,可经消化道及呼吸道吸收,是一种毒性极其强烈的化学药品,毒性相当氰化钾的100倍,砒霜的300倍。动物食入后,毒物未入胃便发作,每1000克体重使用0.2毫克即可致人死亡,因此民间对毒鼠强俗称“三步倒”、“闻到死”。因此毒鼠强中毒后食物根本来不及消化,会保持吞咽时的状态,特别是方便面用肉眼即可识别。然而遗憾的是本案中并未对王晨龙的胃内容物进行识别,也不清楚“胃内容30克”是提取的全部胃内容,还是仅仅是部分取样。
3、鉴定意见中检材来源不明
商丘市公安局[2004]商公刑技毒字第32号鉴定的检材王晨龙的“胃内容”、35号鉴定的检材王晨峰的洗胃液均无提取笔录,无法证明检材来源。从何处提取,对检材如何保管,临检状态如何,均无法证明。且系民警司家全一人送检,不能确保检材不被污染。
侦查卷P76页,王战胜:当时俺厨房案板上有半瓢面粉,我就把那瓢里边的面倒一个豆糁碗里,豆糁碗里有半碗豆糁,然后又用水把豆糁面粉搅称面糊,用油在锅里边煎。
侦查卷P85吴新丽:这半瓢面在厨房案板上,一直放到十月初四我家出事,这中间我一直没用,就十月初四早上,我丈夫王战胜用面瓢里的面和着豆糁做面托了。
32号鉴定的检材面粉数量和来源不明。根据王战胜夫妇的陈述,厨房案板上只有小半瓢面粉,15日早上已经用于和面煎面托,面瓢里按道理就没有面粉了,或者仅遗留少量粉末附着在面瓢内壁。现场勘查笔录并未记载提取到的面粉有多少,仅描述为“面瓢一个(内有面粉)”。假设面瓢内壁附着了少许粉末,投毒者仓皇之际不可能把鼠药投在面粉表面再搅拌搅拌,面粉被倒出后面瓢底部也就不可能遗留鼠药。因此,如果是面瓢内壁遗留的少许粉末检出鼠药是不可思议的。
4、现场提取的物品未作全面检验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提取到的物品有:食用油200ml、炒豆糁15克、盐200克、面瓢一个(内有面粉)、香油150ml、铝锅内米汤300m、炒菜20克、豆糁10克、辣椒酱一瓶、感冒药两袋、泡好的方便面一碗、碗内米汤15ml。既然怀疑是因投毒导致中毒,那么以上提取的物品应当进行全面检验,包括锅碗瓢盆等器具。然而32号鉴定仅对面粉和炒豆糁进行了检验,对高度怀疑的方便面未作排除性检验,面瓢和煎锅本身是否有毒物遗留也未作排除性检验。这直接导致毒物投放或者散落的位置查不清楚。
六、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
1、厨房门上是否有锁不确实,不能排除其他人其他时间进入厨房的可能
王战胜夫妇说厨房的门有锁,平时都上锁,14日早晨去洗脸没关门。而王战胜的父母证实厨房原来的锁坏了,只剩个洞,现在的锁是出事后安装的。
2007河南高院卷P22王战胜:问:你家厨房有门锁吗?答:厨房门锁原来坏了,我父母走后又换的锁,是暗锁。出了这个事以后把厨房的锁换下来,安到北边屋里门上了,因为北边屋里有苹果。
2007河南高院卷P17王志轩、赵凤兰(王战胜父母):厨房盖的有挺多年了,盖好后装的暗锁,我们在这住,战胜结婚一年多我们老两口就搬出去住了。搬出来的时候暗锁就坏了,只剩个洞,以后再也没有装锁。出事后我儿王战胜提出来让安个锁,我们就安了个明锁。当时是我女儿提出安锁的,不是战胜说的。(2007年9月18日12时)
两相比较,辩护人感觉老两口说得有理有据更靠谱。暗锁坏了之后可能连带装暗锁的洞也破损了,不适合再装暗锁,所以只能装明锁。王战胜说出事儿后没有加强厨房的管理反而卸下厨房的锁,这实在是超出常人的理解能力,这极大可能是对案发当时厨房无锁的遮掩。
侦查机关本应详细查明现场的状况,排除其他可能性。然而却无所作为,致使本案关键事实不清楚。
2、现场勘查未检出吴春红指纹、脚印和毛发等生物材料
吴春红如果进入王战胜家的厨房,那么厨房门窗和器具表面最容易留下指纹,地面也会遗留脚印,或者有毛发掉落地上。即使脚印被破坏,门窗和器具上的指纹以及地上的毛发仍然存在可以检出的很大可能性。然而遗憾的是,不要说实体上的结论,连这个最起码的检查程序都不存在。
除了吴春红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进过厨房。
3、现场勘查未收集到所谓吴春红碰过的马达轮
办案机关为证明吴春红曾到过厨房,和吴春红的刑讯逼供供述相互印证,后期提供了王战胜的证言,证明吴春红在厨房的窗台上拿起一只马达轮又放下,发出声响后,发现吴春红站在窗户跟前。将当天现场勘验照片在电脑上经过放大观察,窗户下框是暴露的,未被任何物品遮挡,窗台上并未发现任何物品,更不要说马达轮。
吴春红供述马达轮弄出声响的时间是14号早晨,现场勘查照片是15号下午15:40拍摄的。在这样一个短暂的时间段里边,特别家里出了事情之后手忙脚乱的,按照常理推测,不会有人去动这个马达轮,这个情节其实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春红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
1、吴春红烧纸条不能查实
2006年商丘中院案卷吴庆轩笔录(2006年4月25日):吴庆轩说去儿子家吃饭的路上,看见吴春红曾烧毁一个纸条。辩护人经过多次现场调查和航拍发现,该证言描述的情况既不合理,也不可能发生。
虽然已经事发十几年,但是村里面各家各户的位置和道路布局基本上没有变化。辩护人获取的航拍图可以客观地说明案发时的空间布局。航拍图显示:红色实线指示吴庆轩的两个儿子吴自立和吴忠良两家均在吴庆轩住所的东北方向;红色虚线是吴庆轩自述去儿子家吃饭目击吴春红烧纸条的路线。吴庆轩如果经过王二轩家去儿子家吃饭是绕远的行走路线,这没有合理的理由。
再从行进的时空关系分析。
假设吴庆轩从自家门口往南跟上吴春红和王二轩一起走,因为线路在王二轩家门口直角拐弯,那么吴庆轩一定是在跟吴春红、王二轩几乎在一起才会先看见王二轩拐进家里,然后吴庆轩跟着吴春红继续往前走,走到闫学超家墙南边看见吴春红烧纸条。然而一前一后随行的情况下,吴春红不可能当着他人的面点燃纸条销毁罪证。
假设吴庆轩不是和王二轩、吴春红一起前进,而是在他们身后保持一段距离,那么当吴庆轩转弯看见吴春红烧纸条的时候,王二轩早就进了家门,吴庆轩是看不见王二轩一拐弯进家的情况。
再者,侦查卷P53吴春红供述:我走到二轩家东边闫学超家门口一点,掏出鼠药袋,用打火机将袋烧了。我是走着路烧着,鼠药袋是塑料,一烧就化了。那么,吴春红是往前走的,他那个纸张很小,如果拿在手里烧的话,他是一边走一边烧,这个情况后边的人是不太可能发现的。
另外燃烧物也说法不一。吴春红的供述:“鼠药包装是塑料的,一烧就化了”,而吴庆轩看到的却是:“吴春红烧了一张纸条”。烧塑料会有刺鼻的味道,吴庆轩即使看不到也会闻到的。
该证言的形成不能排除伪证的可能。吴庆轩是吴新丽的亲爷爷。吴庆轩说王战胜家出事后,其对王世印讲过这些话。实际情况是王世印参加了2005年6月12庭审,可以推定其获知了吴春红烧鼠药包装的供述。2006年4月25日吴庆轩的笔录记载王世印共同接受了询问,并且王世印又单独制作了笔录。
2、吴春红洗裤子不属实
吴春红供述为了消灭罪证,投毒后当天回家自己洗了裤子。吴春红妻子户金环两次证实吴春红的裤子并不是当天洗的,而是案发几天后的11月18日其为吴春红洗的。
吴春红的两次供述并不一致,如下:
侦查卷P48吴春红笔录:问:你当天穿的啥衣服?答:上身穿个绿袄,下边穿个青色裤子,我当时下过药回家打扫猪圈后,就自己把裤子洗了。
侦查卷P53吴春红笔录:到家后,我就打扫猪圈,裤子也脏了(我右裤兜里放鼠药了,我想把裤子洗喽,这样打扫猪圈,裤子脏喽,洗裤子也有理由啦)我洗裤子时专门用洗衣粉把右裤兜洗了两遍。是我妻子给我洗的裤子,她洗完把裤子晾到绳上,我害怕他洗不净,就又取下来,把裤兜洗了两遍。
吴春红妻子户金环证实交电费当天没有洗裤子,是十月初七(11月18日)洗的。如下:
侦查卷P86户金环笔录(2004年11月21日):
问:春红去交电费时穿的啥衣服?
答:下身穿的是灰色裤子,上身穿的可能是绿色小袄。
问:你把春红交电费回到家的情况说一下?
答:他交电费回来就喂猪,然后用铁锨打扫的猪圈,我帮着用桶往外掂的猪粪。
问:春红交电费时穿的衣服洗没有洗?
答:他交电费穿的裤子,我初七给他洗了。
问:春红交电费当天洗过衣服吗?
答:初三那天,他没洗过衣服。
2005商丘中院案卷检察院户金环笔录(2005年5月19日):
问:那天你们交过电费后,回来打扫猪圈了吗?
答:打扫了,平时每天都打扫,打扫完后去洗衣服。
问:交电费那天,洗衣服没有。
答:没洗,是初七洗的。
另外,吴春红交电费的裤子提取后并未检出毒鼠强。
商丘中院案卷提取笔录(2004年11月20日):有民权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李俊堂,张红强在见证人赵福贵的见证下,在吴春红家提取绿棉袄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青色裤子一条,深灰色裤子一条,经吴春红确认是吴春红的裤子及棉袄。《关于犯罪嫌疑人(吴春红投放危险物质案)有关物证的说明》(2005年6月4日):后将其裤子送至商丘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检验,未检出毒物。
毒鼠强化学性质稳定,可长期残留,即使被动植物摄取后仍不能分解,导致二次中毒。如1952年试验发现,在被毒鼠强污染的土壤中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出的树籽仍可毒死野兔。如果毒鼠强散落裤子口袋中短期内是否能够彻底清洗干净存疑,需要科学的论证。不能仅仅得出因为裤子被洗过就不能检出毒鼠强的结论。
八、本案以投毒杀人立案未排除误食误用的可能性
综合警方对鼠药的调查,当年当地村民购买和使用鼠药的情况非常普遍。
原审卷宗材料反映:村里曾出现过误食鼠药致孩子死亡的情况。王晨龙死亡也有因鼠药管理不善而误食的说法。警方应当首先就王战胜家有无使用鼠药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排除性调查,现在案卷中根本看不到这样的信息。而是在15日当天王深义报案后直接以投毒杀人立案,这样做非常失之草率。如果是误用误食导致中毒,无论是抓了吴春红还是张春红,都注定是一起冤假错案,因为一开始方向就错了。
2006年卷王敏芝的证言:问:赵大家媳妇说过什么事?答:“吴春红被抓那年的农历十月初九,俺家拾掇房,赵大孩家媳妇去找吴春红的媳妇,我给她说我没见,然后我们就一起说话,她说赵运给赵鳌家兄弟去拉耧时,听赵运说他去王战胜家交电费时,王战胜吵他媳妇说你咋恁大胆,把老鼠药放面缸上,你都不怕出了事,老鼠药掉面里咋办”?贾艳菊证言:“村里就有一家误食鼠药中毒”。
吴庆亮的情况反映:“在案发之前,赵运到王战胜家交电费时听到王战胜吵他媳妇吴新丽时说,你咋恁大胆,把老鼠药放在面缸上就不怕出喽事,如果老鼠药掉到面里咋办?事后,也就是吴春红被抓起来之后,赵运给赵鳌家去拉耧种麦时,当时赵鳌的儿媳妇,赵大孩的媳妇都在场,赵云把此事说了出来,赵大孩的媳妇又告诉给吴战国的媳妇王敏芝”。证实王战胜曾因鼠药的事情吵过他媳妇。
综上,不排除被害人自家鼠药掉进面缸,误食致被害人发生意外的可能。尽管以上线索未经查实,但从警方的角度而言,只有排除此种可能后才能立刑事案件。
九、警方未对所有应调查对象进行全面排查
侦查卷P80吴新丽(王战胜妻)询问笔录(2004年11月16日):问:你仔细回忆一下近期和他人有什么矛盾吗?答:我本人在村里没跟他人吵过架,就是三四年前我跟俺婆子闹矛盾…在战胜得罪的当中,我认为赵伯的可能性最大,因为赵伯人嘴最狠,俺村的人都叫他小人。
2006年卷P12吴新丽笔录:问:原来你在公安阶段讲,赵伯投毒的可能性最大你把赵伯可能投毒的情况讲一下?答:当时案件还没有侦破,公安机关侦查的时候问我跟谁家有仇。那时候我家和赵伯家有矛盾,赵伯家偷电被我家逮住过。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不是出事前那年就是前一年,赵伯建了个水塔卖水谁打农药买他家的水,在别人浇地时,我从他家水塔旁经过时看到他用的线从电表前接的,我到家告诉了王战胜,战胜把他家的线掐了,为此事两家产生了矛盾。出事前两天,赵伯也到我家交电费。赵伯交完电费和另外一个人一块走的,那个人是谁,我想不起来了。所以公安人员问我时,我说了赵伯有作案的可能。
除了赵伯,吴新丽还提到过很多人,包括“俺婆子”、 王广宣的媳妇和李玉虎之妻、赵广胜媳妇、赵红军等。
警方并未进行全面排查,仅仅因为案发第3天王二轩的一个未经查实的线索就咬定吴春红不放松。这既不科学,也不合法。
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判吴春红无罪
假如吴春红是杀人凶手,杀人偿命,他该庆幸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在被改判无期徒刑的时候就更应服判息诉。依常理,被告人会抓紧时间认罪减刑。
然而,吴春红被羁押至今已经长达15年。在这15年当中拒绝认罪减刑,现在仍然是无期徒刑。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力量可以支撑一个人宁愿老死在监狱,也不愿意认罪减刑?只有一种可能,他不是犯罪凶手!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一个人一生能有几个15年啊?这种持之以恒的坚守极像价值投资,产生了强大的信心上的价值。
如果案卷告诉我们的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吴春红15年的坚守只能让我们对他的清白深信不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
李长青律师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