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4:38:01来源:法律常识
市民赵刚因自身患病无法照料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只好于今年年初将61岁的妻子送到一家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了“一对一”专人护理合同,缴纳了一年的费用。5月22日却被告知,护理其妻的护工,午饭后到院子里跟其他护工聊天,期间其妻口渴,多次喊护工不应,自己探身取水时,不慎摔伤。经过治疗花费13000余元医疗费,赵刚要求养老院赔偿,养老院负责人却说养老院无责,责任在于护工擅自离岗,让其找护工索赔。赵刚咨询:因护工擅自离开,其妻不慎摔伤,养老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养老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角度,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刚基于其妻生活不能自理的实际情况,要求养老院对她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目的在于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养老院作为合同主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接受却未能做到,无疑当属违约,自然必须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从侵权角度,虽然是护工擅离职守导致赵刚之妻不慎摔伤,但养老院同样不能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护工失职致老人摔伤 该找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