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赌已经被公诉找律师有用吗,重庆忠县律师辩护 赌博罪被判刑案例

时间:2022-11-28 08:56:3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甲。

被告人吴某甲。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商议,到位于重庆市被告人赵某甲开设的麻将馆里赌博,在赌局中抽取赌资营利后平分。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多次邀约多人到前述麻将馆,以打“某某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参赌人员所持纸牌出现特定牌型时,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即抽取50元、100元、200元不等的赌资渔利。之后案发,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抽头渔利共计42000余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向公安机关各上缴违法所得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赵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均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另提出,其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关于吴某甲投案自首的说明、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现金缴款单、举报线索证明、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村委会意见等书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通话记录光盘;证人黄某3、周某、黄某1、黄某2、方某、张某、王某、周某、刘某、李某、于某、白某、马某、周某某、刘某某、汪某某、邹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共同组织3人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42000元,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分别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吴某甲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吴某甲适用缓刑。

关于被告人赵某甲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即使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但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检举了他人相关行为,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关于被告人赵某甲有立功情节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重庆忠县律师辩护 赌博罪被判刑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刑事案件 补助费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