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57:30来源:法律常识
致: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
2019年4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14:00在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陈忠辉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5月15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53,9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15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53,951,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3%;反对132,9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6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0%;反对1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0%;弃权 0 股。
2.00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00 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00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经办律师:
郭里铮
杨诗婵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