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4:35:18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异议人 一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振兴律师作为其财产保全异议阶段代理人参与本案听证,听证前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8份)合法有效,且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并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双方就涉案房产所在的项目予以终止合作,作为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决定退出合作项目,2019年1月24日签订了《 堂合作开发终止协议》,后经多次协商,李三转让其持有万万置业的股权,以股权所置换的款项从而获得涉案的商品房8套,即用股权转换涉案的8套房产,后李三考虑相应房产登记在公司名下税费等较低,遂决定以其名字及其母二人注册成立了异议人,便以异议人与万万置业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有事实依据与法律基础,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合同有效。
异议人与 万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万置业)于2019年11月5日就案涉的8套房产签订了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2019年11月5日在河山县房产管理中心予以备案登记。
而涉案的8套房产因 三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三)与万万置业的纠纷,遂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予以查封,由此明显看出:作为买受人的异议人对登记在万万置业名下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异议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不动产。
涉案8套房产系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给了异议人,万万公司曾系所有权人,后因项目的退出、股权转让等原因,异议人从而成为了8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而在成为所有权人前(含8套房产)的诸多房产均已交由河山 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堂酒店)管理,后因所有权的变动,万万公司指示 堂酒店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但异议人基于案涉房产和其他房产作为酒店的整体,经多方考虑,遂委托 堂酒店继续经营管理,由万万置业经 堂转由异议人占有,该种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占有方式为间接占有。
在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时,早已指示交付给了异议人,后异议人又继续委托酒店管理经营,即异议人已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地间接占有着涉案不动产。
三、异议人已支付涉案房产的全部对价。
作为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三与作为万万置业的实际控制人先锋于2015年8月10日就涉案房产所在项目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后于2015年11月30日达成补充协议。2019年1月24日,双方达成《 堂合作开发终止协议》,结合涉案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情况,以及河山县房产管理中心出具的《商品房网签情况说明》、异议人向法院申请向河山县不动产中心调取的材料,足以说明异议人以股权作为了涉案房产的支付对价,且已全部支付完毕,万万公司向异议人出具的《收据》,且由税务部门开具发票亦可证明。
四.涉案8套房产未能办理过户登记非异议人的原因导致。
如前所述,河山县房产管理中心及河山县不动产中心的证明材料足以说明涉案房产早已于2019年11月5日进行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且异议人系以股权转换的方式向万万公司支付了全部对价,万万公司向异议人出具有房款的收据及发票,后因疫情、春节及万万公司税费等问题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且当时不动产中心与房管中心间关于房产信息并未共享,致 三三公司在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而申请查封了涉案的8套房产,后异议人多次催促万万公司去行政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方得知相应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未能办理,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非异议人所导致。
五、法院可依法依职权予以解除所查封属异议人实际所有的8套案涉房产。
通过本案听证可知,涉案8套房产实属异议人实际所有,因万万公司等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而致被查封,亦改变不了涉案8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亦说明涉案8套房产本身具有极大地争议,且万万公司名下除涉案8套房产外,亦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 三三的债务, 三三公司亦可申请法院查封其他实际属于万万公司的财产。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出台的《法院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审理指南(二)》中第5部分:案外人就房屋合作开发或联建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中规定,联建合同仅约定分配份额或者比例的,对案外人应分得的份额或比例之内的房屋不得执行。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所涉8套房产具有巨大争议,应属该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贵院亦可依据该项规定予以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解除查封案涉8套房产的保全措施。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