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5:31:32来源:法律常识
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一:行为人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不起诉要旨二: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购买外汇自用的合理怀疑,若仅自用无经营行为,不为非法经营罪
不起诉要旨三:未查清具体犯罪数额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不起诉要旨一:行为人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例一、
案 号: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
判决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居住在香港的被害人潘某1因涉嫌刑事犯罪,为逃避公安机关追究,委托其亲属谭某在广东省为其疏通关系。随后,谭某找到被告人戴国权询问能否帮忙,戴国权谎称有能力帮忙疏通关系,要求被害人潘某1向其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相关费用。2013年1月至7月期间,谭某多次携带潘某1筹集的港币现金从香港进入广州,与戴国权在广州市海珠区“潮发邨一品”酒家见面,戴国权以上述事由为名,多次在该酒家骗取谭某给予的港币及少量人民币共现金2500万元(共折合人民币约2000万元)。
判例评析:
关于公诉机关补充指控被告人戴国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该补充起诉的罪名违反诉讼程序以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经查,(一)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公诉机关在重审期间不能提起补充起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程序违法据理不足。(二)被告人戴国权通过私人交易形式将约1800万元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从当时汇率来看,其以港币兑换人民币并未牟利,且兑换后绝大部分款项存于个人账户,符合其供述兑换目的系自用。被告人戴国权作为资金所有者,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被告人戴国权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不起诉要旨二: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购买外汇自用的合理怀疑,若仅自用无经营行为,不为非法经营罪
判例二、
案 号:南检金知刑不诉[2019]5号
判决理由: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许可下,非法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3193745.4美元及2000欧元用于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向土耳其等国家购买荒料。
判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身为福建省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财务,其所在的公司确有外贸业务,需要外汇支付货款,且支付外汇的账户确实为福建省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账户。虽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法提供其购买外汇的合同、进口货物托运单、报关单等证据证实购买外汇的用途,但是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其辩解的购买外汇自用的合理怀疑。因此,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三:未查清具体犯罪数额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判例三、
案 号:八检刑不诉[2019]2号
判决理由:
潘某甲(另案处理)、潘某乙(另案处理)、 吕某甲(另案处理)、吕某乙(另案处理)预谋,以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采用高报出口货物价值、伪造出口合同等作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后为弥补外汇收入差额,潘某甲、潘某乙负责向吕某甲提供人民币,吕某甲负责联系“地下钱庄”人员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吕某乙负责与马某甲、马某乙对接。马某甲、马某乙收到人民币并扣除一定利润后,分拆交由马某丙、马某丁、孙某某、马某戊等人操作,马某丙、孙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伪装成境外客户,向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外汇。
判例评析:
潘某甲(另案处理)、潘某乙(另案处理)、 吕某甲(另案处理)、吕某乙(另案处理)预谋,以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采用高报出口货物价值、伪造出口合同等作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后为弥补外汇收入差额,潘某甲、潘某乙负责向吕某甲提供人民币,吕某甲负责联系“地下钱庄”人员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吕某乙负责与马某甲、马某乙对接。马某甲、马某乙收到人民币并扣除一定利润后,分拆交由马某丙、马某丁、孙某某、马某戊等人操作,马某丙、孙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伪装成境外客户,向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外汇。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部分转载于燕薪无罪网《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研究系列三:涉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要点》。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也都专注于刑事辩护,且每个律师仅专注几个罪名,不同罪名对应不同律师,为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