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5:52:24来源:法律常识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中应当考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一系列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摧毁黑恶势力犯罪、职务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经济基础。
为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质效,促进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和执行,湖南高院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指引》,并于昨日发布。
10月24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庭对一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远程视频提审。图/记者周凌如
10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判指引》),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
《裁判指引》共二十二条,对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如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影响因素;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能力标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对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影响;黑恶势力罪犯和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惩处。
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纳入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裁判指引》明确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纳入到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将其作为认定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因素。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裁判指引》将罪犯的履行情况分为两种情形。罪犯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之一;罪犯有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或有履行能力却只部分履行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裁判指引》就罪犯裁判生效前缴纳、裁判生效后履行、执行阶段履行以及向被害人家属履行、罪犯家属代为履行等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同时,明确了非因罪犯本人主观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执行不能,不影响罪犯本人减刑、假释。例如,对于罪犯确不具有履行能力且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可以减刑、假释。
根据《裁判指引》,罪犯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或执行完毕,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可以减刑、假释。
确定“无力履行”需有关机关出具证明
此外,《裁判指引》结合司法实践,对罪犯确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进行了归纳罗列。
罪犯故意阻碍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罪犯通过其家属拒绝移交被执行财产,或罪犯因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例如,罪犯的家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审理时可以参照罪犯主动履行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但罪犯对代为履行情况表示反对的除外。
如何确定罪犯真的无力履行?《裁判指引》明确,罪犯无力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下应结合有权机关出具的困难证明和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探视、消费等情况出具的证明来综合认定。
对于罪犯犯罪时未成年,且不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认定为不具有履行能力。同时,《裁判指引》还明确了经人民法院审查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应认定为罪犯无执行能力。
黑恶势力犯罪和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指引》强调,黑恶势力罪犯和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惩处。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对黑恶势力犯罪都应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为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深入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
因此,《裁判指引》对黑恶势力犯罪减刑、假释进行了单独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减刑、假释案件时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审理,要依照相关规定,减刑幅度应比照一般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案例
“履行没收财产3000元”成减刑关键证据
10月24日上午,省高院第三庭对一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远程视频提审。这是省高院根据当天9时发布的《裁判指引》审理的首起减刑案件。
“现在家里主要靠父亲的退休工资,我妹妹每个月寄400元给我当生活费。”沈某表示。2015年,他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8月22日,德山监狱提请对沈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综合其原案审判时其个人财产状况等相关情况,可认定其在积极履行财产刑;根据沈某的监内表现情况,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链接
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再逮捕
据新华社电最高检日前联合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意见同时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指导意见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根据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目的。
根据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同庆在发布会上介绍,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据了解,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正逐步提升。数据显示,2019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27.33%;1至6月为29.67%;1至8月为36.5%;1至9月为40.1%。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说,根据目前刑事案件而言,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他还表示,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同时,还要防止一些貌似简单其实蕴藏复杂因素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单化处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邱杨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