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8:19:57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自1996年起在x镇x卫生室从事医疗工作,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1999年12月1日。2000年3月13日,被害人张某甲在学校打篮球不慎摔伤左臂,后到被告人朱某的诊所要求朱某为其接骨。
被告人朱某为张某甲采取手法复位、中医外敷、夹板固定的方法予以治疗。数日后,张某甲感到胳膊仍疼痛不止,遂到x医院做切开引流手术,术后伤口仍不愈合。
被害人张某甲以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后经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非法行医与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残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张某甲左臂多处且粉碎性骨折并且局部骨片缺损,在朱某处接骨后不配合治疗,回家自行抗炎处理对其伤残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于2004年2月24日判决被告人朱某赔偿张某甲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8923.3元。被告人朱某于2004年8月4日履行完毕。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甲于2014年1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另行赔偿了张某甲经济损失24.6万元,被害人张某甲对朱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二.鉴定意见
后经x省x医学院附属医院、x省x医院诊断,张某甲病情为骨髓炎。2002年5月31日,针对被告人朱某对张某甲的医疗行为,x县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2001年2月12日,经x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张某甲为二级残疾人。2002年11月1日,经x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中心鉴定,张某甲为7级伤残。
三.被告意见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比其他无证行医的轻微;被害人的伤害结果是多种原因导致;被告人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四.被告人供述
其诊所在2000年以前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后因为停业了。2003年12月经卫生部门批准,又颁发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其2004年8月才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案发时张某甲约10来岁,因跌伤致使左肘关节骨折,其采取手法复位和中草药偏方外敷方法给张某甲治疗。其用这种偏方发表过论文,为很多人成功治疗过。张某甲的残疾与自己有间接关系。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一直在自己的医院给别人看病,没有离家到外面去。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因为打球摔伤,其大伯张某丙把其带到朱某诊所,朱某给其包扎,先把药敷在其胳膊上,之后用四根竹片把胳膊固定住,说二十四小时到他那儿换药。其回去在x街诊所吊的水,第二天又来换的药。回来当天晚上胳膊就肿了,前后一共换了三次药,都是朱某给换的。
过了几天胳膊肿的厉害,其大伯就带其到x卫生院王甲医生说得动手术,不然得加重,就作了化脓引流术。王甲医生后来又找他老师刘某某来诊治,说是骨髓炎,可能残废,需到x去治疗,其到x、南京、汕头等医院都没有治好。其胳膊没有实行钢板内固定术。
六.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前天下午,其侄子张某甲因为打篮球摔伤,当时外表看不出来有损伤。第二天早上,其带张某甲到朱某那儿。朱某看了后,让他们去x镇医院拍片子。后朱某和他父亲采取手法复位和中草药外敷的方法给张某甲治疗。朱某要求在他那儿吊水消炎,其考虑张某甲父亲不在家不方便,就把张某甲带到王乙那儿吊水。
包扎的第二天又去朱某那换药,后打了夹板,回去接着吊水。第三天因为肿,里面有脓,其和父亲、张某甲又去找朱某,和他吵了一架。吵过之后到x卫生院找王甲看的病,王甲给开刀放脓,后来又请x医学院的刘医生来治疗。
2.证人王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张龙村卫生室的医生,2000年的一天,张某甲到其诊所让其给他看胳膊,说是打球摔的。其问是否伤吗?他说昨天还帮爷爷抬麦子机面,不会伤,因为需要拍片子,其让他去x卫生院治疗。当时张某甲袖子卷起,其看表皮没有伤。
后来张某甲到其卫生室吊过水,当时是他大伯张某丙用平板车拉来的,张某甲胳膊打着绷带,拿医嘱单过来的,其是按照医嘱单开的药给他吊水的。都是吊消炎药。吊水第二天发现肿,其让他去检查,他没去。吊了五六天就不吊了,后来就没来了。
3.证人王甲的证言证明,其是x卫生院外科医生。三年前张某甲因为左肘关节肿胀、疼痛和其爷爷、大伯来其医院就诊。说是在朱某处接骨两周后一直疼痛,当时经检查是左肘关节脓肿,后来实行引流术,抗炎处理。
三天之后请的x医学院刘主任会诊,之后就转入x医学院治疗。当时没有做其他处理,是否做过内固定手术其也不清楚。他们来的时候没有提到接骨问题,只是提到不能够屈伸,疼痛难忍,来的时候胳膊是伸直的。
七.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伤残,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视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结合x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张某甲在被告人朱某处接骨后不配合治疗,回家自行抗炎处理对其伤残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对被告人朱某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八.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