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1:06:09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一案开庭审理。庭审预计持续两天。
庭审中,劳荣枝被控三项罪名:故意杀人、抢劫和绑架。涉及四起犯罪事实:其中除了第三起常州案件,法、劳二人没将被害人杀害,其余三起均涉及命案。
从相关报道来看,目前此案有3个关键信息,同时也是庭审焦点:
那么案件接下来?——
劳荣枝案涉及四起犯罪事实:其中三起均涉及命案。
而劳荣枝能否被定罪,定多大罪,以及如何量刑,就在于这三起命案中劳荣枝故意杀人的事实能否被认定。
比如根据报道,在熊姓被害人一案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提到:该案法子英主导实施的,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参与了杀人。
而劳荣枝也称:“我没想过他会杀人。”
(劳荣枝)她还曾问过熊启义的情况,法子英说已经放了。这个说法和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基本一致。
再比如,在温州、常州和合肥发生的三起案件中,劳荣枝也只承认自己被迫协助、配合了法子英犯案,没有参与杀人。
但公诉人却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二人作案时属于分工合作,不存在胁迫。
常州的绑架、抢劫案中,受害者刘华——法、劳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曾说,他被绑架期间,听见劳荣枝对法子英说,我去取钱,如果一个小时没回来,你就把他杀了逃走。法子英说好。
根据目前庭审的情况来看,由于年代久远,案发当年提取的证据和劳荣枝的当庭供述,能不能还原更多的案件细节?当年的证据和控方拿出的新证据能不能达到对现在的刑事案件“确实充分”的要求?是难点,也是关键。
庭审中,劳荣枝自述“自己是在被法子英胁迫的情况下参加犯罪”。
共同犯罪(共犯)和被胁迫犯罪(胁从犯),两者在量刑上的差距不言而喻。
《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劳荣枝供述的真实性难以证明,就像她本人提出测谎,但测谎结果不能用作证据。
但关于这一点的认定,即到底是共犯还是胁从犯,还是“证据”二字。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不管劳荣枝认不认罪,以及自述被胁迫是真是假,要证明她有罪,就要拿出证据说话。这是检方的责任所在。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晰,程序合法、可以排除所有合理怀疑,那么劳荣枝被绳之以法只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