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6:03:3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三都县大河镇某某社区某某寨自家小卖部先后共有两台麻将机,平时寨上年轻人来打2元、5元、10元不等的麻将,被告人刘某某按每人每天收取5元或10元的电费和卫生费。XX年春节期间,寨子外出务工人员陆续回家过年,由于疫情期间年后未能外出务工,就到被告人刘某某小卖部打麻将,因人多麻将机不够,有人提议赌包谷子。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组织赌包谷子三次,每次都有20人左右参赌,被告人刘某某抽头得1000多元。XX年3月1日案发,公安机关当场抓获10多人,收缴赌桌上的钱2000多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和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回执、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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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赌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由三都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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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