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0:57:04来源:法律常识
山西法制报临汾讯(通讯员 张泽华 陈纪君)一起意外车祸导致悲剧发生,让两个家庭陷入绝望。如何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以能动履职积极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和受损法益,让受害人家属得到应有赔偿、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在不断探索中寻求“最优解”。
2022年1月13日清晨,孙某某驾驶着一辆大型专用校车正在某路段以50.8km/h(该路段限速40km/h)的车速自北向南行驶,准备去接学生上学。突然,一位自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张某某出现在道路中间,孙某某驾驶校车避让不及,撞倒了张某某,致其当场受伤倒地。事发当时,孙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主动投案。不幸的是,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距案发过去1个多月后,公安机关仍未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干警在日常履职中发现这一线索,经登录办案中心警综平台查询相关材料,认为该起事故中的孙某某很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10日,该院以“是否对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开展立案监督”为议题召开了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中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立案查处。会后,轮案员额检察官立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当日回复决定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
4月21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谅解为由,向侯马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孙某某在案发后曾通过涉案校车所有人学校主动与被害方沟通,表达了自己的赔偿意愿,但由于涉及到保险理赔问题,双方就赔偿数额没能达成一致。另外,被害人亲属众多,各亲属关于赔偿的态度是否一致无法确定,导致孙某某的赔偿推进困难。
为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力促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慰藉被害方在人身、精神上承受的损失,4月26日,承办检察官同孙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就案件的赔偿事宜进行了座谈,辩护律师补充提交了孙某某案发后一周内曾两次向被害方进行赔偿的取款凭证、被害方收据等材料,证明孙某某在案发后有通过涉案校车所有人学校主动与被害方沟通、赔偿的实际行为。承办检察官表示,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人其他家属已出具《委托书》,一致同意将赔偿事宜委托给被害人儿子小张代为处理,而鉴于涉案校车所有人为学校,保险理赔的落实还需与学校负责人加强沟通、取得配合,检察官建议其通过公安机关积极与小张联系,争取谅解。同时,检察官及时将孙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及愿意赔偿等信息耐心传达给被害人家属,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
“我也不知道怎么表达,真的很对不起被害人,也很感谢检察官帮忙协调了那么多事情。”孙某某哽咽道。案件到此,主要矛盾已基本化解。但为切实保证办理质效,传递出法律的善意和人性的温暖,承办检察官与孙某某及辩护律师、小张、学校负责人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交流谈心。期间,小张表示,他们一家人愿意谅解孙某某,接下来就希望保险理赔能够尽快落实到位。对小张的诉求,承办检察官立即要求孙某某借助辩护律师的帮助、学校的配合,与保险公司接洽协商,兑现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承诺。
考虑到涉案机动车为校车的特殊情形,承办检察官同学校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指出校车不同于普通机动车,它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学生上下学安全,社会影响大,不仅要求校车驾驶人需要具备更高的安全驾驶意识、技能,同时,校车的管理在安全运行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校方应当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并以此为契机,查纠整改校车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件审查终了,鉴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态度较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本案能够决定对孙某某不批准逮捕,正是因为案件承办人内心根植着“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以实现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统一为目标,着眼案件实际,积极能动履职,联合社会力量,全力化解案件矛盾,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更传递了法治的温情。
编辑:侯玉涵
审核:狄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