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9:57:08来源:法律常识
中新网7月31日电 31日,ST曙光发布公告称,公司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被告,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案件情况有了新的进展,公司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4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七名被申请人实施自行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七名被申请人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古城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 0032325 号,面积 18047.8 平方米)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实施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公告还称,公司提示股东,本次裁定为禁止召集股东实施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禁止依据该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生效判决结果以本案终审裁判文书为准。(中新财经)
公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