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7:53:03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5日,肖某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车主为其丈夫吴某)送货时碰撞到行人王某,造成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肖某将王某送至医院后就驾车离开。公安局交警认定肖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住院治疗花费10余万元,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后续治疗费39000元。王某起诉要求判令肖某、吴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意见分歧
对于吴某是否应承担王某各项损失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驾车伤人及肇事后逃逸均系个人行为,与吴某无关,吴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车辆系肖某与其丈夫吴某共有财产,且吴某共享了该肇事车辆产生的收益,吴某应承担肖某驾驶该车肇事产生损害后果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共同共有肇事车辆产生的连带责任。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属于吴某、肖某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吴某和肖某是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一方驾驶夫妻共同所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吴某和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应对肇事车因侵权造成的债务,与肖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享肇事车辆带来收益产生的连带责任。即便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吴某婚前个人财产,但肖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驾车送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谋求收益,吴某作为丈夫共享了该肇事车运行所带来的收益。该肇事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吴某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黄冬辉法官,来源 江西法院网 | 本文仅供学习
关联案例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夫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再378号:丁某志、丁某楠、金某香与于某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交通部门认定梁某鹏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梁某鹏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梁某鹏、于某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鹏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于某磊在交警部门以及原审法院调查期间均自认肇事车辆是自己所有,故梁某鹏驾驶的车辆系与于某磊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于某磊作为肇事人梁某鹏之妻属本案适格主体,原审法院判令于某磊对梁某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后果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
黄石律师韦丽娟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本人致力于民商事法律研究。执业期间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的案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账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