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家里一个男孩分家打官司找律师,我是家里一个男孩分家打官司找律师可以吗

时间:2022-12-30 18:08:52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未经分红或减资等法定程序,股东间约定对于公司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无效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长春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需要通过分红、减资等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例中,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为了“分家”,直接达成一份分割公司财产的协议,将公司所有的两处房屋直接分割为老股东各自所有。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呢?


裁判要旨


公司未经分红或减资等法定程序,股东间约定对于公司财产予以分割的,该约定无效;股东间另行约定在财产分割后的现金补偿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所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而未生效。


案情简介


一、夏建清与曹振洲均是丝绸公司的股东,2015年,双方签订《丝绸公司分割协议》及《还款协议书》,约定:1、曹振洲向夏建清转让48%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将公司房产分割为两处,一处为东面归曹振洲所有,另一处为西面归夏建清所有;2、丝绸公司分割后,夏建清欠曹振洲90万元。


二、后来,双方爆发冲突。曹振洲起诉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法院,请求夏建清支付剩余股转款75万,并要求丝绸公司过户东面房产予以自己。


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丝绸公司分割协议》及《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分割公司财产并作为股转转让对价约定,属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实属无效,故驳回曹振洲的诉讼请求。


四、曹振洲不服,上诉至嘉兴市中院。该法院二审认为,《丝绸公司分割协议》及《还款协议书》中关于分割财产约定无效,但“丝绸公司分割后,夏建清欠曹振洲90万元”的约定有效,据此支持了曹振洲的诉讼请求。


五、夏建清不服,申请再审,浙江省高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均认定该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部分无效正确。但是,“丝绸公司分割后,夏建清欠曹振洲90万元”系附条件合同,该90万元债务生效的条件为丝绸公司房产的分割。因分割协议无效,故90万元的债务条款未生效。因此判决夏建清无需向曹振洲支付股权转让款。


裁判要点


法院之所以判决夏建清无需向曹振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在于,《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汇利丝绸公司分割后,夏建清欠曹振洲907580元”,故该款项支付的前提为汇利丝绸公司资产分割后产生的债务,即案涉《还款协议书》为附条件合同,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汇利丝绸公司的分割。而汇利丝绸公司的分割协议应为无效,故《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故《还款协议书》未生效。因此夏建清无需向曹振洲支付股权转让款。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股东应通过减资和分配利润等合法程序取得公司财产。



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应通过减资和分配利润的方式,并且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合法进行上述操作,不得通过直接分割公司财产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起草应注意各条款的独立性,注意限制对方履行义务的可抗辩事由。



本案中,各级法院对该90万元的现金支付约定的性质如何认定发生了两次摇摆。一审认定为无效,二审认定有效。最终,浙江高院判决认定该约定为附条件生效,而该条件因“公司分割”无效而未生效,故判决股权出让方曹振洲败诉,其人也未能实现收到75万元股权的意图。这次败诉之教训,仅仅因为合同采用了如此表述“分割后,夏建清欠曹振洲90万元。”如现实允许,将该约定改为“90万元现金之支付不以公司分割为条件”,则案情结局可能另有改观。


在实务中,即便在合同成立有效的情形下,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请求往往会遭到以下几类抗辩:1. 先履行抗辩;2. 同时履行抗辩;3. 不安抗辩;4. 有关履行条款未生效。对此,作为履行义务的相对方,为了保证对方如期顺利履行各项义务,减少对方抗辩的理由,可视实际情况将该等履行义务“独立化”,即明确该等义务的履行(a)不以我方履行某些为前置条件;(b)不以其他事由为生效条件;(c)不因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当然,该“独立化”安排,也要结合交易实际情况,不合理的也不应强行使用。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夏建清是否需按照《汇利丝绸公司分割协议》及《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向曹振洲支付股权转让款。现分析如下: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曹振洲、夏建清通过订立《汇利丝绸公司分割协议》私自分割公司资产,属变相抽逃出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一、二审均认定该分割协议无效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汇利丝绸公司分割后,夏建清欠曹振洲907580元”,故该款项支付的前提为汇利丝绸公司资产分割后产生的债务,即案涉《还款协议书》为附条件合同,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汇利丝绸公司的分割。而如上所述汇利丝绸公司的分割应为无效,故《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故《还款协议书》未生效。因此夏建清无需向曹振洲支付股权转让款。一审判决虽笼统认为案涉协议均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夏建清、曹振洲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再135号]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打官司 合同 刑事案件 甲方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找律师可靠吗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兵法 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