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8:27:58来源:法律常识
6月11日上午9时,颇受残疾人群体和低保领域业内人士关注的“瓦房店市重度残疾人徐某被停发低保案”,在庄河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原告65岁母亲及代理律师,被告瓦房店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被告瓦房店市新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本案,庄河市法院在中国庭审直播网进行了网上直播,目前两次庭审录播点击量过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谁来承担作出停止低保待遇行政行为的主任责任”、“停止低保待遇送达程序是否违法”、“重度残疾人能否单独纳入低保(经济状况调查是否应统计父母财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解读”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庭审由上午9 时进行到11时,下午2时继续开庭至3时。本案将择日作出宣判。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公开》创办人杨财广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杨律师认为:本案可谓是一起“疑难”案件,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本案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都将对瓦房店市民政局、各街道、社区依法依规依策做好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具有警示意义。而在去年,大连市张先生曾起诉西岗区民政局,有媒体以“《全国首例!残疾人低保被取消,状告民政局胜诉了!》进行了报告 ,中国残疾人官网也对案例和报告进行了转载。
站在原告的立场,杨律师认为:本案徐某是单人户(独立户口),其作为成年子女从父母户口里分户后,其家庭成员应当包括配偶、子女,徐某至今未婚,其家庭成员只有一人。同时,徐某系重度残疾人,依国家政策可以单人户申请并纳入低保。在对徐某经济状况进行统计时,不应当将其父母财产信息计入当中。否则,“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这一针对残疾人特殊群体的低保政策,将变得毫无意义。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会以父母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为由,或停发低保待遇,或不予批准低保待遇,很多重度残疾人因此被挡在低保待遇之外。本案中的徐某,被停止低保待遇和不批准低保待遇,均因其父母财产状况被认为不符合审批条件。
那么,“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请问成年重度无收入残疾人申请单独立户低保时是否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重度无收入残疾个人申请的审核内容和条件?”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对此有一个明确答复:“根据中国残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文件精神,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各地一般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由民政部上述答复来看,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不得将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重度无收入残疾人个人申请的审核内容和条件。为了落实这一残疾人低保政策,《大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供养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同时,《大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规定:残疾人家庭中依靠其他成员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因此,杨律师认为,本案当中的徐某,作为重度残疾人又是单人户,不应当被停止低保待遇。当然,最终原告的观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将由法院作出裁决。本平台将继续关注此案结果。
附录:
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