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0:14:00来源:法律常识
“一分钱没挣,多少钱来,多少钱走。”9月4日,在大连旅顺以收废品为生的宏森(化名)向华商报记者提起当年从孟晨(化名)手中抱养送养出生没几天女婴的经历,强调不是为了出卖,更没有从中谋利,“咱收养花多少钱,他(收养者)就咱多少钱。”
如今,宏森夫妇涉嫌拐卖儿童罪面临法律追责,夫妻俩担心背上这个罪名难以洗脱。目前,有5位法律援助律师愿意无偿为夫妻俩提供法律帮助,已经向山东莒县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书。
宏森和妻子艳萍(化名)都是河北邯郸人,夫妻俩在大连旅顺的荒山上收废品,怎么会涉嫌拐卖儿童罪?
宏森的法援律师许浩广介绍,涉案的5名被告人除宏森夫妇外,还有王某、王某某和孙某,这4人还有孟晨的同居男友刘某都是山东人。2007年,宏森夫妇从孟晨家里抱养一名新生女婴;2008年,王某某和孙某也从孟晨手中抱养过一个男娃。
“王某某和孙某抱养男娃,两人和宏森夫妻情况相同,只不过是一先一后,女婴生母的这个案子是在山东判决的。”
许浩广介绍,孟晨和前夫张某是江苏连云港人,2019年7月,张某以妻子和刘某重婚、非法拘禁为由报案,两人因拐卖儿童被判刑10年。“旅顺警方就以这个案由立案。张某知道妻子有孕在身,孩子被卖了,妻子也找不着了。”
“刘某和孟晨生过两个娃,刘某在服刑期间因病去世,孟晨暂时没有收监服刑,要照顾小孩。”
许浩广表示,宏森夫妇收养女婴是经王某介绍,“王某和刘某都是山东莒县人,都是街坊亲戚,互相比较了解,王某也认识宏森夫妇,夫妻俩就想共同抱养女婴,案发是因为孟晨的前夫报案。”
“我是河北邯郸人,51岁,我妻子50岁,我们是一个村的,来旅顺做收废品生意已经19年了。”宏森说,他和妻子忙于生计,打工很辛苦,收废品挣个差价。
9月4日,案发已经过去14年半,宏森向华商报记者证实,收养女婴,王某是中间人。“王和他们(孟晨同居男友)是邻居,隔一条河道都认识的。”夫妻俩商量,家里有男娃,就想要一个女娃,“她馋女儿吧,她就喜欢女娃。”
宏森说,当时二儿子也是刚出生,妻子想再收养一个姑娘,“就想有一个男娃,有一个女娃,儿女双全。”
宏森的妻子艳萍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承认自己一直有抱养女婴的想法,“平常生活中确实喜欢女孩,当时收养是我的主意,我想要个姑娘,丈夫才同意的。”
“当时我想抱养一个姑娘,但是咱好几年都碰不上,后来是王某给介绍,说俺老乡生个姑娘,给你吧。后来生了来找我们,我去看了,后来她(孟晨)从医院回家来,说养活不住,饭都吃不上。”
艳萍至今仍记得2007年2月16日去刘某租住屋抱养女婴时,看到家里的光景不咋地。
“女孩妈妈有二十七八岁,长得挺好的,男的有30多岁。他们是养不起,我去他家抱养的时候,大冬天炕上就一床被子,他媳妇连个棉袄也没穿,就穿秋衣在炕上坐着,是租的平房,没有什么家具,就在地上做饭,还有个小姑娘在地上跑着,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他男的说吃饭都没有钱,生活困难,吃不上饭。”
“当时是在他们家抱走的孩子,她生了以后告诉我们是个女孩,如果不是女孩,我们也不需要了,我们有儿子。”宏森回忆,孟晨在医院生了以后不超过3天他们上门抱养的,当时给了1.1万元。
“给这个钱,并不是人家要这个钱。她在医院生娃,家里穷,生娃的医药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她并不是卖孩子挣钱,就是养活不起。”
宏森说,这笔钱是分两次给的。“王某给介绍,人家在医院生孩子需要1万块钱,就先给了1万块钱,后来从他们家抱养,出门往外走,她母亲说给孩子买了奶粉衣服什么的,我们就从口袋又掏出几百块钱,当时在口袋里装的也没有数,反正不到1000块钱,直接一掏出来给了就走了,一共就是1万1左右吧。”
宏森强调说,这1.1万元就是孟晨生孩子住院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并不是交易费用。
宏森承认,有两个儿子,再多一口人,家里经济很紧张。“我有两个儿子,二儿子和这个女婴同岁,还没出百天,再养一个怕养活不起,我们收废品也挣不了多少钱,一年有六七万收入,收得多能多挣,收得少就少挣点,很不稳定,生活本来也不宽裕,怕到时候更困难。”
除了抱养的经济压力,还有老人的极力反对。“我妈妈也不同意收养女婴,我们心里一寻思,又不想再收养了,才决定送养的。老婆和我妈妈,因为收养这个事拌过几次嘴,也不是大吵。”
艳萍向华商报记者证实,婆媳的确因为收养意见不和,婆婆认为自己的孩子要养,再抱养别人家的女婴怎么照顾?儿媳照顾不过来,她还得照顾,就不同意抱养。
“我记得抱养的时候是快过年了,婆婆来家一看是小姑娘,当时就不愿意了,在炕上坐着,说把孩子快送走吧,不能养,我说我养,耗了好几天,婆婆生气不吃不喝,说不是亲生,说这说那就是不让养。”
艳萍也理解婆婆的苦心,婆婆其实也为夫妻俩以后的生活着想,担心拖累生活养不起。“养是能够养活,就是俺婆婆不让要,当时婆婆是过年来的,又是生气什么的,家里光生气了,反正婆婆来俺家就说不中,不让养这个孩子,给别人就不生气了。”
无奈之下,儿子儿媳让步了,“这才给了别人,孩子在家也没几天,不到一周就抱走了。”
宏森表示:“收养女婴的是同行,也是收破烂的,他也是一个儿子,和我们情况一样,也想要个姑娘,前面也说过这事,所以我们一下就想起来了,就给他打电话过来抱走了,他给了我们1万1,咱中间不挣钱,甚至还赔钱,就是收养花多少钱,他就给咱多少钱,不存在从中挣钱的问题,一分钱没挣,就是多少钱来,多少钱走。”
“女婴在家里没有待几天,他是上我们家里抱走的,我妻子也同意。”宏森说因为抱养没几天,感情还不是很深,所以妻子也没有依依不舍。
艳萍说:“他比我男的大一两岁,是山东莒县人,他很喜欢这个孩子,他说他一个儿子,家里就想要个姑娘,俺们就把孩子让他抱走了。他收养这个孩子后就不再和我们来往。”
艳萍表示,夫妻俩从中没有谋利,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我们收养没几天就让他抱养了,咱也没想着要挣钱什么的,他抱走时,孩子的衣服什么东西都带走了。”
“后来警方找我们录口供,我说的也是1万1。”宏森告诉华商报记者,2019年8月,山东莒县警方给辽宁大连旅顺警方打电话,“通过当地派出所,才找我们问话,带到旅顺口区的刑警大队。也就是这次调查,夫妻俩时隔12年才又一次见到已长大的女孩。
“到刑警队去问话时,我们看见了。孩子也没有讲话,当时孩子的养父母也领着女孩去了刑警队,做笔录是一人一个屋,关押派出所在一个屋,大人小孩都没讲话,警察也不让说话,就那次见过女孩一面,她都长成大人了,个头有一米六七。”
“她长得可好了。”宏森夫妇说,他们不知道女孩自己是否知道内情,“她被抱养后一直没再见过,就是去刑警队那次见过面。”
夫妻俩也是通过亲戚打听得知女孩的近况,“现在孩子过得挺好,学习成绩又好,已经上初二,在学校学习成绩数一数二,家里经济条件也不错,经济条件比我家好,他也做废品收购生意,买了房,家里有车。他有一个儿子,比女孩大,不知道他有没有把女孩的身世讲明白。”
“我们也希望孩子能生活得好。”夫妻俩看到女孩变成大姑娘,有好归宿,在好的家庭生活得很好,也有些许欣慰。
夫妻俩向华商报记者证实,“后来山东莒县警方也打电话让我们去调查,录了口供就回来了,案件移交给莒县检察院,我们又去了一趟,也录了口供。”
“除了问话、做笔录,现在对我们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现在这个事怎么解决,我也不懂,我认为这不算拐卖儿童。”
9月5日,华商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女孩的养父,但对方一直未接听电话。
许浩广表示,养父和女孩恐怕现在都不方便打扰,“送养之后两家一直没有再交往过,女孩可能现在还不知情,养父母现在也不会挑明这个事,公安机关也找他俩去问过话,但不是刑事传唤,只是询问,这个案件莒县检察院刑事起诉也没有把他俩列为被告人,因为人家把女孩抚养照顾得非常好,肯定比在原来的家庭要好,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作为宏森的法援律师,许浩广介绍:“刘某和孟晨同居期间前面还生过一个女娃,当时有两三岁,也需要照顾,孟晨生产时连医药费都是向刘某大哥借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力抚养新生女婴,宏森夫妇看到这个情况才决定收养。夫妻俩把女婴接回家里,只待了7天时间,因为宏森母亲坚决反对,才决定送养,而且送养也是基于对女婴的负责考虑,并不是随随便便送人。”
“夫妻俩初衷是有儿子再要一个闺女,他们老家有这种儿女双全的传统思想,他们当时以为刘某和孟晨是夫妻,后来才知道是同居关系。”
许浩广表示:“今年5月20日,我给莒县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书,6月初联系其他律师,为夫妻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我已经多次联系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材料,检察院说需要上检委会讨论,看到底需不需要往下进行法律程序。”
许浩广介绍,当时大连有疫情,涉案的5名被告人,除了宏森夫妻去了山东莒县,其他被告人还一直没去检察院,一直没做笔录。“夫妻俩现在是取保候审状态,我们希望不起诉,也朝这个结果努力。”
9月5日,艳萍的法援律师黄佳德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期,不应再进行刑事追诉。“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为10年,经过10年不再追诉。即使夫妻俩涉嫌拐卖儿童,但是事发时为2007年,至今已经过去14年之久,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间,依法不应再刑事追诉。”
9月4日,艳萍的法援律师肖之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上个月底寄的不起诉意见书,检察官说都收到了,说因为疫情,审查起诉期限为1年,可以到2022年的3月,目前还没有结论。”
肖之娥表示,本案系张某以妻子被非法拘禁报案,山东莒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决定对刘某和妻子“重婚案”立案侦查,最后以涉嫌拐卖儿童案对宏森夫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进行讯问。
“本案案卷中没有对我的当事人涉嫌拐卖儿童案的立案决定书,对其取保候审决定书上也记载为‘我局正在侦查重婚案’,侦查机关至今未对夫妇俩涉嫌拐卖儿童案立案,未经立案而侦查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
肖之娥认为,本案没有立案,艳萍不符合起诉条件。孟晨与刘某因生活困难将新生女婴送给宏森夫妇抚养,此后夫妻俩因家庭负担过大迫不得已将女婴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均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宏森夫妇收养女婴并无出卖目的,送养被收养的新生女婴时更无任何获利,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认定夫妇俩收养、送养行为不当,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女孩现在生活过得很好,至今公检法也没有对宏森夫妇采取收押等强制法律措施,对此肖之娥表示:“这也不能算默认抱养,毕竟案子还没了结。”
宏森的法援律师徐昕还特意为本案撰写了文言文辩词——
二人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诞下一女婴,医资尚需借,何况养幼儿?唯有赠别家,盼其乘风上青云。
恰逢一妇人膝下无女,与其夫同愿收养长之,以图老有所依。妇人曾育二子,深知妇人生育之苦楚,又怜其贫寒,遂赠金一万一以为营养费。
夫妇遂携女归家,然家母万不允,家中幼儿尚啼哭,夫妇孰计之,无奈之下,愿送养此女。数日后,寻一同乡愿养之,遂交予送养,收受赠金一万一。
该女从逐渐长大,养父母视如己出,生活殷实,未受苛待。回首十四年前事,夫妇未曾凭此获利,更无收买贩卖之目的,实为民间送养。
世情繁杂,民间送养不可避,国法不可淆以拐卖罪,需明辨之,或因家境贫寒,或重男轻女而送幼子,即收些许营养费,实为民间送养。
此事早已毕,且未损该女,既非情不能谅,又非法不可容,不应罪之拐卖罪。
况该案并未依法而立案,愿诸君孰虑之,揆情度理,怜其可谅,不诉其为罪。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孟晨、艳萍、宏森均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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