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2:23:46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收拆迁中,由于企业用地、证件等都相对复杂,征收方有更多理由对企业进行少补偿或者不补偿,导致很多企业经营者在强拆发生后,不知道能不能主张权益,如何主张权益,面对巨额损失却束手无策。
本案中,征收单位不认可企业作为被征收人,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方组织强拆。企业对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在征收决定范围内。
因为征收单位不认可原告属于被征收人,所以原告在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约,并且对拟补偿金额完全不认可。2018年6月,仓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建新镇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拆。
原告认为,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前,对原告的房屋未经依法评估,未作补偿决定,也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赔偿房屋损失。
案号:(2021)闽0102行赔初68号
案由: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装饰装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供电变压器及供电系统损失、拆迁奖励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律师 徐勇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房屋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虽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其作为被征收人,被告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对案涉房屋实施强拆,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原告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系2004-2006年期间建设,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不具有合法产权,但由于案涉房产属于某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照《补偿方案》结合《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被征收房屋评定标准进行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福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要求的房屋损失、搬迁奖励、装修损失、供电变压器及供电系统损失赔偿、非住宅搬迁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有线电视补助费、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