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2:38:22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作为律师的,日常遇到有的客户要求进行风险代理。这些客户的要求就是什么费用也不出,就等到案件执行完毕后,自己愿意按照一定的高比例支付律师费。
在律师行业之中有些个别律师从事风险代理工作。以前律师行业内做风险代理,最高的收费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今年发改委、司法部、市场管理总局联合下文规定不准超过百分之十八。
客户对于律师风险代理的要求是做一审、二审、申请执行,等款项到位后,律师才能根据回收款去掉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我觉得客户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符合他们的真实意图所在。
律师给客户代理案件是区分一定阶段进行的,每阶段应当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这种风险代理是将各阶段的工作综合起来办理的。律师的每阶段工作,加起来到最后一起收费,这也是正确的。
但是不管从客户的角度来分析判断,客户是把法院能否执行款项到位的风险转嫁给了律师。
律师方也是把法院是否能够执行到款项的风险资源转嫁到自己身上来。
法院在执行环节非常不如人意。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得不到执行,这就形成了法律白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环节规定的很少,缺乏具体操作程序。有关执行的规定,基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现在迫切需要一部完备的《执行法》。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民事监督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执行工作是法院判决的最终环节,如果此项工作打不通,则会让人民对于法院的判决效力产生疑问是否还真的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工作是执行难?还是难执行?还是执行工作不作为?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统计一下全国法院执行到位的比例是多少?是不是敢于公布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