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2:53:14来源:法律常识
一、患方观点
2019年7月22日,刘某某(系原告王某林妻子、王某立母亲)因“服药过量后20小时”身体不适入住被告x中医院内三科,医生诊断为“中毒症”,次日刘某某身体出现腹胀、呕吐,意识不清等症状,随即告诉医生,期间刘某某症状加剧,作为主治医师并没有及时告知家属,致使刘某某死亡。经x医学会鉴定,刘某某的死亡构成医疗事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方观点
被告x医院辩称,我方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死因与我院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因为基础性疾病及服药剂量过大就医时间延误导致;患者入院后主治医师口头交代转院,但患者家属拒绝;我方认可让患者转院原告却不转院造成了在繁忙中没有让患者签字按捺手印的客观事实。
我方认可鉴定意见,认可医疗事故我方承担轻微责任,但我方不同意赔偿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我方只同意赔偿死者从入院至死亡期间全部医药费自费部分的10%。另外原告主张医疗费有误,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914.93元,其中医保报销了2682.8元,个人仅承担1232.13元。
三、鉴定意见
经x医学会鉴定,刘某某的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实际住院天数一天,医疗费3914.93元,医保支付2682.8元,个人支付1232.13元。原告王某林系刘某某丈夫,原告王某立系刘某某儿子。另,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一份医疗事故暂行办法,自认赔偿不超过全部损失10%。
四、庭审意见
依据x医学会鉴定意见,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轻微责任。本案关于鉴定意见,原、被告均认可,但是被告认为其医务人员在事发时候已经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建议转院,但并没有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本案中,鉴定意见中表述因医方对患者病情告知不到位,病情危重建议转院治疗为及时告知,故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作为侵权人的被告x中医院应当就患者刘某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到患者系高龄且伴随多种慢性基础疾病,入院前服用剂量过大(降压药),延误送医时间达20小时余,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米东医院应当承担本次医疗损害赔偿中15%赔偿责任,理由如下:其一、原、被告双方对于鉴定意见中的轻微责任均认可,原告主张全部损失100%的赔偿,与鉴定结论相悖;被告认为仅承患者自费医疗费10%赔偿责任,与被告提交的责任划分依据相悖且原告不认可。
其二、双方就责任划分比例产生分歧,但是双方均认可鉴定意见,故我院根据鉴定意见内容,被告米东中医院对患者病情告知不到位,未及时告知转院存在过错,另,患者入院前的过量服药(降压药)及延误送医等因素,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中医医院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84.82元(1232.13元×15%);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赔偿误工费945.73元(76709元/365天×10天×3人×15%);赔偿交通费90元(600元×15%);赔偿丧葬费5753.18元(76709元/年÷2×15%);赔偿死亡赔偿金8981.25元(59875元/年×15%);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10000×15%);赔偿邮寄送达费9元(60元×15%),以上共计17583.9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