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3:55:35来源:法律常识
(想知道如何规避刑事风险,安全的催人还钱,可直接划到文章末尾观看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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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会整理自己一年的财务
该还的还,该催的催
在上一篇文章中
我们说到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今天
我们继续讲述
催人还钱,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催债”的过程中
往往伴随着不小的刑事风险,
那么,催债中那些行为绝对要不得?
案例一:债主催债不成,拘禁债务人50多小时
2015年,曹三向蔡金借款,到约定期限后,曹三因无力偿多次拖欠,蔡金催债未果。
2016年,蔡金再次找曹三还钱,蔡金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曹三铐住,强行带回家中,要求其还款。次日凌晨,蔡金将曹三转移至某小区地下室,继续逼迫曹三筹款还钱。
为了尽快脱身,曹三谎称其家人已经凑到部分钱款。蔡金担心曹三逃跑,遂通知自己的朋友姚立前去对接。姚立来到约定地点取款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当晚,民警通过姚立联系上蔡金,要求其立即放人以免产生严重后果。蔡金称,曹三必须立下承诺,否则不放人。此后,蔡金用一把裁纸刀将曹三的左手臂划伤,曹三在与蔡金扭打过程中,手指被划伤,蔡金的颈脖处也受伤。第二天,蔡金将曹三带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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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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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金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达五十多小时,且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蔡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蔡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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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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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罪的表现形式
首先,我们来看看【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行为模式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
看了标准后大家可能会想到:是否采取拘禁行为的时间、人数、次数等未达到上述标准,就不受到法律惩罚呢?
答案是否定的,若程度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陈生做绿松石生意,曾向朋友许青购买了价值400万元的绿松石。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只给对方290万现金,欠下110万货款,并承诺资金到位就立即还款。
后来,陈生因不需要这么多的绿松石,于是多次和许青商量,以剩下的绿松石抵部分货款,但被许青拒绝。因还款方式谈不拢以及陈生资金周转确实困难,货款迟迟没有结清。
之后,许青就常向陈生催债并开始在言语上威胁陈生。
一天,许青带着两个自己公司的男性财务找到陈生,威胁陈生不还钱就走不出办公室。陈生表示自己账上只有80万,一时无法凑齐。许青表示也需要资金周转,要求陈生将账上的80万元全部用于还款。同时需写下40万元的欠条,30万货款,10万利息和自己多次要债辛苦费。
在许青等人的威胁下,陈生为了自身安全无奈签下了欠条。
事后,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了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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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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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中,需正确区分“正当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索取债务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形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争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点。对于债务人提取的要债行为,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何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原则上,只有存在法律上的根据,才能视为是合法的债权,从而成立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在行使正当债权的场合,被害人并不存在财产性损失,行为人便谈不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也就没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余地。
与此同时,如果所谓的债权本身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则一般不能成立行使权利行为。
延伸一步,倘若行驶的权利存在争议,该如何界定正当“正当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呢?
该问题目前存在不同观点,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
若行使有争议的权利,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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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正当的债权范围之内”?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对此制定相关规定,故在此参照民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作出解析,仅代表笔者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超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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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正当的债权”范围分为几种情况:
故,比照上述规则,若索要债务超过以上合法利率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对索要的超过部分金额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案例2中许青,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寄语: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社会混混”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头来自己也可能人财两空,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在要债的过程中如何规避刑事风险呢?
和解法
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签订新的还款协议。
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调解法
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也可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时间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花费低。
诉讼法
如果对方难以沟通,协商已经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走诉讼程序打官司。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法院判决后会立即发给判决书。
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句话,合法催债才能规避风险。
法律永远是我们可以拿得起的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