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3:55:06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与之同时施行。担保制度将我国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甚至法理总结归集,独成体系。该制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的担保制度对原《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作出了非常大的变动和调整。为更好地学习好、贯彻好担保制度,保护债权安全,由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隆彬执笔,由多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体讨论,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编写了《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该文通俗易懂,操作性强。希望读者阅读此文后,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并感谢你们对京师南昌律所一直来给予的信任。因此,分期刊登该文。此文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 办理担保业务的通用指引
第一节 担保的适用和分类
第二节 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第二章 办理保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保证的适用范围
二、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审查
四、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第四期)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第五期)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第六期)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第七期)
八、反担保的适用(第八期)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第九期)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的约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特别约定,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同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
四、“借新还旧”的特别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借新还旧”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向“新贷”担保人披露主合同是“借新还旧”。
对于旧贷有登记的担保物权的,旧贷担保人愿意继续对“新贷”提供担保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向新贷担保人披露“借新还旧”。在此情形下,无须注销原担保物权登记而另行办理一次担保物权登记,仍可用原担保物权登记,并且以原担保物权登记时间作为担保物权顺位的时间。
作者简介
王隆彬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钨集团、江旅集团、大成国资、中航工业洪都集团、民投集团、洪都商飞、江铃财务、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民投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国泰集团的主办律师;江投集团、江能集团、建材集团合并的主办律师,包括反垄断审查法律服务,收购上市公司安源煤业、万年青的法律服务。
赣能股份丰城电厂三期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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