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本地找刑事上诉律师,淄博本地找刑事上诉律师多少钱

时间:2022-12-31 00:21:51来源:法律常识

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

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敲诈勒索,二审: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争夺孩子抚养权,当对方当庭指出他因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调查,路某某随即前往派出所求证时才得知,刘某某在事发一个月后报了警,其随即被刑拘,在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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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酒店房间。受访者供图

此案经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报道后,引发关注,并有律师免费担任路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4月5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在今年3月的二审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给路某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刘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胁而给钱,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晓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一直纠结报不报警,并在当地拨打了11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路某某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在自己被释放后,张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开庭后次日又申请法院调解,在法院调解下他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对于此次二审结果,路某某称,自己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给亲人和自己一个交代”。

男子撞破妻子偷情,收取情夫2万多“补偿”被判敲诈勒索

事情起因是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辅导班,但路某某发现一些异常,尾随妻子来到培训机构,发现妻子随后又坐电梯来到了培训机构下方的酒店房间内,设法开门后,路某某撞见张某和另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在房间内,张某还穿着情趣内衣。

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打了对方男子刘某某一拳。随后张某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待在房间内。根据路某某的说法,对方主动提出要对他进行补偿,他索要6万元,对方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他25000元,路某某走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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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补偿”,但没想到对方要6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2万多。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2021年11月2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元。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后,路某某不服此案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了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萧鹏担任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2022年3月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近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该院日前已对该案进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据刘凯律师介绍,在当日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为路某某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2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路某某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照片并不是为了曝光二人出轨事实,或以曝光二人出轨事实为由向刘某某索要赔偿。被告人笔录显示,其拍摄照片视频是想作为其妻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没有对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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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路某某拳打刘某某的行为,以及说的“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了”等类似的话,完全是出于泄愤。

刘某某的笔录记录:“一开始他进门的时候用拳头打我头部,他还用手机拍照、录像,我当时害怕他把这些照片、视频流传出去……”刘凯律师认为,这充分说明刘某某是基于朴素的道德观,担心自己的丑事被人知晓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并非是路某某的行为使刘某某产生精神压力、内心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刘凯律师认为,路某某进门后打了刘某某一拳,与刘某某主动提出补偿后,路某某提出6万元补偿两个行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两个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

另外,捉奸现场只有路某某一个人也未持械,且双方身高也差不多,体格上刘某某还更加健壮的情况下,难以通过“威胁”、“要挟”的方法使刘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同时,配偶权利关乎人格、名誉、感情,以及作为人的自尊。因此,行为人在维权中不能“过度”就是敲诈勒索。对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由于精神赔偿没有上限,因此无论主张多少赔偿,都不会超越法律边界。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虽然不允许精神赔偿,但主张权利本身并不违法。即便行为人“漫天要价”,这也只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开具任何条件都是可以的,当事人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不能认为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受害人陈述材料作为补充证据,事发后去外地还纠结要不要报警

根据判决书,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出庭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和微信转款等书证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路某某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且使用手机给被害人以及张某拍摄录像和照片,这些都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惧,形成威胁,被害人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语威胁以及视频、照片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务,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某的调查笔录。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事情发生后,一直纠结要不要报警。2021年3月31日他坐火车从淄博去的天津,同年4月24日做火车返回淄博,期间一直在天津。同年4月5日他拨打了天津“110”报警,期间一直在天津。4月5日他拨打了天津“110”报警,对方告诉他需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他拨打了张店马尚派出所的电话报警。4月25日他就到马尚派出所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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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几份证据包括其通话详单,车票两张、残疾证和双腿、腿部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有残疾。

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的证据不能成为二审审查内容,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证据进行了补充,则证明一审审理的内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发回重审。”刘凯律师说,如果在二审程序中补充证据,以补充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该判决结果是终审判决,这就直接导致被告人丧失上诉权。

同时,辩护人对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提出质疑。一方面,刘某某补充陈述的内容与之前他之前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比如,他此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曾说在案发后与路某某妻子再无联系,微信也删了,但律师调取的路某某此前起诉张某离婚案中,张某提交的关于路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报案回执等材料就是来源于其与刘某某的聊天记录。另外,其他几份证据都是均为刘某某所提供的复印件、照片、手机截图,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更无法验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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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的事实,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25200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6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表示“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并再次言语威胁,“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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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4月5日,路某某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6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12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

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

“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路某某称。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实习生 吴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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