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6:4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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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是计算基数,目前来说,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争议较大,在国家层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地方性规范予以规定。
序号 | 区域 | 规定 | 计算基数 | |
1 | 国家层级 | 劳动法 | 第44条 | 工资 |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件说明 | 第44条 | 月基本工资 | ||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 | 第61条 | 月工资标准 | ||
2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第13条 | 劳动合同规定工资 | |
补充规定 | 第1、2条 | 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 | ||
3 |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办〔2011〕442) | 第57条 | 双方自主约定 月工资/实际收入*70% | |
4 | 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 第22条 | 实际发放工资(工资、奖金、津贴等) |
5 | 上海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 第9条 | 岗位对应工资/正常出勤月工资*70% |
6 | 天津 | 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 | 第8条 | 劳动者应得工资 |
7 | 重庆 | 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九龙坡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综述》(2014年7月30日) | 第12条 | 自主约定+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8 | 河北省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 第13条 | 实发工资 |
9 | 辽宁省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 第22条 | 本人工资/应得工资 |
10 | 吉林省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 第9条 | 本人工资/实得工资(对应时间) |
11 | 江苏省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 第64条 | 自主约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12 | 浙江省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 第38条 | 岗位相对应工资/实得工资*70% |
13 | 安徽省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10条 | 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 |
14 | 福建省 |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 | 第16条 | 本人工资 |
15 | 江西省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 第3、18条 | 工资(劳动报酬范围) |
16 | 山东省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第25条 | 上月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 |
17 | 河南郑州市 |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 第32条 | 双方约定标准/前12个月平均工资/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18 | 湖北省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 第25条 | 自主约定 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19 | 湖南省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 第15条 | 劳动合同规定本人工资 |
20 | 广东省 |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28条 | 自主约定 |
21 | 四川省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 第35条 | 自主约定 |
22 | 贵州省贵阳市 |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 第18条 | 自主约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 |
23 | 陕西省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 第14条 | 本人工资 |
24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 | 第15条 | 本人工资 |
25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第15条 | 本人工资/上月应发工资 |
26 | 新疆 |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3条 | 自主约定 |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发现各地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也是不一致的,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1、双方自主约定,即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约定的基数可以不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发工资,以劳动者所得实发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应发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以劳动者所得应发工资,未扣除社会保险、个税等相关费用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同时,该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情形下的所得应发工资。
此种情形下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以劳动者应发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4、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以劳动者加班前12个月的提供正常劳动的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若工作未达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算。
此外,此种情况下还存在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以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目前来说,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主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总体来说,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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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合易咨询(heyee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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