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6:16:06来源:法律常识
拒绝“同命不同价”!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范围,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扩大】试点工作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范围扩大
据介绍,2019年12月18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推行近两年,全省试行平稳,总结全省法院两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案件范围,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进一步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其中,《意见(试行)》明确,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之日一审已经审结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背景】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背景如何?
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通报,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开展专项调研,深入分析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试点工作意见。省法院经过研究,选取三类案件来统一城乡标准,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12月18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积极稳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期间,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全省法院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达到了预期效果,不同群体普遍认可。
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据统计,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4141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审理了2380件。由于前期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仍然区分城乡赔偿标准,其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在总结前期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据介绍,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是省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实践,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段伟朵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