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找重大案件律师法律服务,五河县找重大案件律师法律服务所

时间:2022-12-31 01:11:33来源:法律常识

是第二个“青花椒”事件还是正当维权?“绝味鸭脖”状告四川“绝味兔”中餐胜诉

甘先生的店

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

“我们觉得很冤,像前段时间‘青花椒’侵权案一样,他们是卖鸭脖的,我们是做中餐兔的,这怎么能叫侵权?”1月6日,在四川成都高新区开中餐馆的甘先生对记者说。

就在不久前,他收到了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他向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绝味鸭脖”母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赔偿1万元,对此结果,甘先生表示会上诉。

这是否属于“青花椒”事件第二?对此,记者联系上绝味食品此案的一名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这和“青花椒”事件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性质”,“如果对这方面不懂的话可以去咨询知识产权局,我们都是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之后,记者联系绝味食品,对记者采访请求,对方称给公司相关部门反馈后,将视情况回电。

“绝味”兔被绝味鸭脖告了

店名取意“味道绝妙”

甘先生的店不大,70多平米面积,勉强摆下10张小桌子。

甘先生回忆,当时开店的时候,想到成都这边鲜锅兔比较普遍,就想做中餐店,主要卖兔子,店名取“绝味兔”,意思是味道比较绝妙。“也没有想到绝味鸭脖那个上面去,就是觉得兔子味道比较绝妙,取了这个名字。”甘先生说。

就这样一直开了5年,即使疫情对餐饮业影响巨大,甘先生也勉力维持这家店。甘先生回忆,2021年6月时,绝味鸭脖的人就到店里取了证,8月份有人来和他沟通,让私了给钱,否则面临起诉。

他们当时说的3万块钱,让我们和他私了,我们当时还以为是骗子,就没有理他,然后就收到了法院传票。”甘先生说,“前几天收到法院判决书,判我们输了,但我们觉得很冤枉,他们是卖鸭脖的我们是做中餐的,两者沾不到什么关系,所以就打算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

绝味兔中餐赔偿1万元

是第二个“青花椒”事件还是正当维权?“绝味鸭脖”状告四川“绝味兔”中餐胜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绝味兔中餐店售卖商品为兔、肉类食品等,与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29类中的家禽、猪肉食品、豆腐制品等为相同类别。经比对,绝味兔中餐店在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使用的名称、店内海报、菜单上使用了“绝味”,与案涉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案涉注册商标标识来源的服务提供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因公证书真实、合法、有效,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同时被告当庭确认经营事实。绝味兔中餐店抗辩认为其使用的是“北山绝味兔”商标,并提交了第44907970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从该商标注册证中载明,“北山绝味兔”商标是图形加文字、拼音的组合,绝味兔中餐店在案涉店铺内使用的,并非该商标注册证中的完整商标内容,而是在店招上使用了“北山绝味兔”字样,同时在店内广告、菜单上使用了“绝味兔”字样。绝味兔中餐店在经营过程中,并非使用的“北山绝味兔”商标,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绝味兔中餐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绝味兔中餐店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与绝味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均属于食品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绝味兔中餐店擅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的“绝味”字样与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与绝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该行为成立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综合考虑绝味兔中餐店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金额及双方当事人答辩情况、绝味兔中餐店经济收入情况、绝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绝味兔中餐店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绝味烤鱼”“绝味凉皮”等也成被告

但有的胜诉了

是第二个“青花椒”事件还是正当维权?“绝味鸭脖”状告四川“绝味兔”中餐胜诉

同样被起诉的绝味烤鱼

“我们现在了解到有很多店都成被告了,有的做凉皮,有的做烤鱼,还有做冒菜的,他们全部都告,成都这边能联系到的就有4、5家,外省可能有上百家。”甘先生说。

是第二个“青花椒”事件还是正当维权?“绝味鸭脖”状告四川“绝味兔”中餐胜诉

胜诉的绝味凉皮(图源《长江日报》)

据了解,安徽一家“绝味凉皮”店就有胜诉经历,据《长江日报》报道,2021年年初,位于安徽蚌埠市的一家“绝味凉皮”被绝味食品告上了法庭。绝味食品一审败诉后进行了上诉。近日,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绝味食品又一次败诉。

是第二个“青花椒”事件还是正当维权?“绝味鸭脖”状告四川“绝味兔”中餐胜诉

改名后的绝味凉皮(图源《长江日报》)

一审法院认为,该家店名为味正香的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一审法院还认为,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

蚌埠市中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的经营范围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

蚌埠市中院还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绝味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无不当,绝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对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其实像我们这些小店,也没那么多精力,和他们耗不起。”甘先生说,“这两年疫情大家都在熬,他们索赔的钱,我们要挣不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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