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1:19:1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在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联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庭的共同努力下,化解了一起长达4年的赡养纠纷案。既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周边的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陈老太今年年近八旬,与丈夫张某共同生育两子一女,子女们均已成家立业并儿孙满堂。多年来,按照农村的风俗,陈某和丈夫张某一直单独居住在老房子中,子女们平时偶尔回家探望,因还能自食其力,陈老太夫妻二人并没有向子女们伸手要过养老钱。
可是在2018年陈老太丈夫张某去世后,逐渐失去劳动能力的陈老太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陈老太只有求助村委会想想办法。村里见此情况,立即组织陈老太的子女商议老人的赡养问题。由于陈某女儿已经嫁入外村,按照默认的民俗,认为女儿可以不参与,因此陈老太与两个儿子达成了每月各自负担300元生活费,医疗费据实分摊的养老协议。
然而协议虽已达成,履行却成为难题。陈老太的长子表现得最为令老太伤心。在陈老太索要第一期赡养费时就变卦,以父亲张某在世时分家不公、两位老人的土地房产没有分完、母亲陈老太对兄弟偏心等理由拒绝给付赡养费。陈老太长子的行为也“提醒”了陈老太的次子,在给付母亲陈老太少许赡养费后,也开始拒绝给付。
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老太只有求助于女儿,并被女儿接到出租房内居住,平时帮助女儿带娃。陈老太明白这也不是长久之计,随着外孙的成长,女儿随时都有可能跟着丈夫前往婆家居住地生活,也不可能将自己带走。每每想到自己现在处境,陈老太都会茶饭不思,夜不能寐,流泪到天明。
2022年4月初,自觉走投无路的陈老太决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于是,她来到石泉县池河司法所求助,在了解了陈老太的情况之后,池河司法所立即帮助老人申请了法律援助,石泉县司法局立即指派该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承办此案。
法援工作人员迅速与陈老太进行对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按照程序帮陈老太代书诉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可是在立案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意外。
陈老太得知自己的3个子女都被列为被告的时候,表现却相当执拗,坚持自己只告长子,并不理解为何尽了义务的女儿和也给过生活费的次子也成为被告。同时陈老太也担心子女们都被列为被告后,会让自己和子女们的关系更僵,遂决定撤销诉讼。
针对陈老太的疑虑,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对法律规定逐条进行解释,才打消了陈老太的顾虑。但为了不影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且导致她们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妥善化解母子们之间的多年恩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和承办法官沟通之后,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这一案件。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则开始多次驱车前往老人子女们的住处,通过对子女们宣讲大量现实案例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针对陈老太长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告知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和推辞理由。
最终,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诉前调解化解了这一历时4年的赡养纠纷,陈老太和3个子女共同达成了赡养协议。
以案说法: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老人坚持只告长子不赡养,为何其他子女也成为被告?为此,记者采访了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林显春律师。
林显春表示:“为查明案情,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原告追加所有子女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所有子女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因此,赡养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故此,在此案中所有子女都应作为被告。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 郭健
来源: 法治日报